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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星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年4月)新浪财经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4-26
摘要:新浪财经恒星科技(002132)行情中心,为您提供恒星科技(002132)重大事项投资提醒与最新最全新闻公告提醒与查询.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0年1月制订,2011年2月第一次修订,2011年11月第二次修订,2020年4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及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的规定以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

(十九)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二十)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债券;

(二十一)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股票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公司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不限于:姓名、证件号码、股东代码、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知情日期、

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见附件一),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情况,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上市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要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的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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