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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新条例 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5月1日起施行(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4-22
摘要: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条例》与“科创22条”“科改25条”以及其他配套政策,构建起了门类齐全、工具多样的科技创新政策法规体系。各相关部门、各区将结合自身实际,把握关键环节,开展全方

  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条例》与“科创22条”“科改25条”以及其他配套政策,构建起了门类齐全、工具多样的科技创新政策法规体系。各相关部门、各区将结合自身实际,把握关键环节,开展全方位、多层次、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同时,我们将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等途径,组织开展政策解读,使各类创新主体了解支持创新的相关措施,积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是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加大贯彻落实力度。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创新链条长、关联度大,不仅仅是科技管理部门的事情,还需要各相关部门、各区的支持协作,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市相关部门将结合承接的任务,聚焦科技、金融、产业、人才等领域,起草制定实施细则,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对于法律的留白处和出现的新形势、新需求,各相关部门、各区将及时研究、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切实发挥《条例》的引领保障作用。

  三是进一步开展实效评估,做好持续跟踪调研。《条例》的发布和实施,将是完善科创中心建设有关政策制度保障体系的一个新起点。《条例》正式实施后,我们将持续跟踪制度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落实情况评估,并结合全球的新趋势、国家的新要求、兄弟省市的新动态,及时发现、分析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推进立法研究和制度创新,为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02

  一

  《条例》的定位和总体思路

  《条例》在定位上,是本市科创中心建设的“基本法”、保障法和促进法,重点以提升创新策源能力为目标,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作出系统性和制度性的安排。

  在制订思路上,力求体现“最宽松的创新环境、最普惠公平的扶持政策、最有力的保障措施”的要求。

  一是以激发和保障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为根本宗旨。明确政府部门(推进主体)在科创中心建设中的职责,以及各类创新主体的权利,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科创中心建设。

  二是宣示性和操作性相结合。《条例》明确建设目标、关键举措、重点工作任务的同时,更加注重可操作性,在内容上能够细化的尽可能细化,尚不具备细化条件的,提出前瞻性的发展方向,为今后的改革提供支撑。

  三是突出上海基础和特色。要充分利用上海开放程度高、产业门类齐全、科技创新中心和金融中心联动发展基础较好等优势,进一步推进创新生态系统建设,厚植上海科技创新优势。

  二

  《条例》的主要框架和主要内容

  《条例》在总体框架的构思上,创新主体是科创中心建设的核心力量,创新能力是科创中心建设的核心内容,创新人才、承载区和科技金融是科创中心建设的核心要素,同时,科创中心建设也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文化、诚信与伦理监督、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等软环境支持。为此,《条例》按照“明确建设主体、明晰建设内容、突出核心要素支撑、推动形成创新生态”的逻辑主线,作了相应的内容排布。

  《条例》共9章59条,其中,总则和附则两章明确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目标、实施主体和时间(共11条);第二章、第三章体现了创新主体建设和创新能力建设的制度需求(共18条);第四章明确了聚焦张江,打造上海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载体和引领性力量(共5条);第五章重在激发创新人才动力和活力(共6条);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提出了金融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环境建设的保障(19条)。《条例 》突出以下重点内容:

  (一)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

  一是助力企业科技创新,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研发资助,落实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公平普惠的支持。

  二是为科研事业单位放权松绑,扩大科研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编制使用、职称评审、薪酬分配、机构设置、科研立项、设备采购、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

  三是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在设立登记、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经费支持等方面创新管理方式,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机制现代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四是促进各类主体协同创新,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开展联合攻关,发挥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在协同创新中的协调和服务作用。

  (二)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全面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

  一是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统筹加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健全科研项目分类管理机制,支持非共识项目研究;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支持国家实验室发展,打造战略科技力量。

  二是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建立健全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监管机制,建设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三是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完善产业布局,促进新兴产业集聚发展,采用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

  四是提升创新开放合作能力,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构建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鼓励相关创新主体组织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三)促进创新要素集聚、强化创新资源配置,形成对科创中心建设的全方位支持。

  一是完善科创中心建设空间布局,建设创新要素集聚、综合服务功能完善、适宜创新创业、各具特色的科创中心承载区;着力打造张江品牌,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极。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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