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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上海出台新《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在今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副市长吴清介绍了《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及下一步工作举措,市科委主任张全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上海科创办执行副主任彭崧、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裘文进、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李军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共9章59条,重点以提升创新策源能力为目标,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作出系统性和制度性的安排,如提供研发资助,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公平普惠的支持;扩大科研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编制使用、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等。《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详↓
01 一 《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上海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上海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内在要求。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时,作出上海“要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的重要指示。近年来,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经历了“夯实基础”“攻坚突破”“深化推进”等阶段,多层次的创新平台体系基本形成,开放性的创新空间格局全面拓展,系统性的重大创新任务布局不断优化,支撑性的创新法规和政策体系日益完善,这些都为今年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基本框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上海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例达4%,比五年前提升0.35个百分点。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7.5件,比五年前翻了一倍。上海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始终处在全国前列,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稳步提高,科技创新策源能力和国际影响力加快提升。 《条例》的制定为贯彻落实重大国家战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同时,科创中心建设涉及科技、金融、财政等众多领域,在纵深推进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日益凸显,制定本《条例》,将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转化为制度安排,破解制约创新的制度瓶颈,有利于通过制度创新推动科技创新,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效能。 自去年1月中旬以来,根据市人大的立法要求,市科委牵头,市司法局、市科创办等部门紧密配合,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形成了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审议。今年1月20日,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从法律层面确定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基本框架,为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依据,加快形成制度保障体系。《条例》着力将“最宽松的创新环境、最普惠公平的扶持政策、最有力的保障措施”的理念体现在制度设计中,体现鲜明的改革和创新导向,以“创新主体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承载区建设、创新环境建设”为逻辑主线,充分发挥市场对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有效发挥政府在协调创新活动、整合创新资源、衔接创新环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与动力。 《条例》在很多方面率先立法,有不少亮点和创新点。最突出的体现为: 一是注重创新策源能力的提升,本市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完善科学研究布局,优化科学研究政策导向、发展机制和环境条件,建设国家实验室、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提高科技创新策源能力。注重在投入方式、布局方式、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创新,如在投入方式上,除了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基础研究以外,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在布局方式上,开展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规划布局,突出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系统推进本市技术创新工作。 二是注重激励人才的创新活力,建立健全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匹配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机制,为各类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的条件和平台,营造近悦远来、人尽其才的发展环境。如,鼓励用人单位完善收入分配机制,体现创新贡献的价值导向,科研人员的收入应当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对于人才的收入分配,率先在立法中明确将竞争性财政项目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等不纳入科研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三是注重创新主体的培育,通过在创新市场培育、社会环境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做加法,在行政审批等方面做减法,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动力。首次以立法形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可以直接申请登记并适当放宽国有资产份额的比例要求,并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与科研事业单位同等待遇;为科研事业单位放权松绑,扩大选人用人、编制使用、职称评审、机构设置、科研立项、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 四是注重营造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条例》对科学普及、表彰奖励、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明确了相关制度,《条例》对于新科技发展带来的伦理风险,率先提出制度安排;规定对未达预期目的,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未违反科研诚信的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 五是注重创新载体的建设,通过聚焦张江,加快张江科学城建设,引领带动若干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并发挥重要承载区、自贸试验区以及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区域的综合政策优势,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全城全域创新。 二 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打算和考虑 要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保障和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