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江院长提到今年的主题是知识产权与健康中国。当前疫情特殊背景下,大家非常关心自己的健康,研发疫苗、药物等都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人民法院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服务“健康中国”战略,有哪些具体措施? 江必新: 谢谢你的提问。具体来说,一是通过技术类案件的审理,激励医疗领域自主创新和技术跨越。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该院近五年审结的化学药品专利案件中,涉心脑血管疾病专利案件占20.4%,涉肿瘤疾病专利案件占13.4%;在该院受理的化学药品专利案件中,七成涉外,美国、瑞士、日本、德国等国包括辉瑞、诺华、默沙东、雅培、拜耳在内的全球知名医药企业均有多起案件涉诉。 二是通过商标、竞争类案件的审理,严厉打击涉医药卫生恶意抢注商标、假冒商标、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是加强医药领域司法政策研究,为加强和完善药品创新保护、实现全民健康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我们今天发布的50个典型案例中,其中第6个案例,涉及傍“和睦家”知名医院名牌的商标案,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事例,该案裁判进一步净化了医疗服务行业秩序,增强了人民群众对知名医疗服务的识别和信赖。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找准工作结合点、切入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就在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提出了十条具体措施。针对知识产权审判来讲,有“三个加强”: 一是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加强有关案件审理工作。全国法院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加强互联网司法和在线诉讼服务,确保“疫情防控”和“司法审判”两不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服务等便民机制,引导当事人网上立案诉讼。针对当事人、代理人无法出庭的实际困难,优化在线庭审服务,组织在线询问、开庭,全力保障特殊时期的司法审判需要。 二是加强涉防疫相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制裁涉疫情防控的商标抢注、假冒商标、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强化知识产权刑事处罚的威慑作用。比如最近地方法院快速审结了一些生产假冒商标的口罩案件,有效遏制了相关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疫情防控秩序。 三是加强对涉疫情防控相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调研。密切关注新冠肺炎防控科研攻关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紧急状态下的司法政策,如何既保护知识产权又保障人民健康,既要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也要有利于恢复生产,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战胜疫情离不开科技支撑;科技创新有知识产权审判保驾护航。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医药卫生、食品安全等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为协同推进新冠肺炎防控科研攻关,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和保障。谢谢! 南方都市报记者: 我们关注到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一般比较长,在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中,二审实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仅为73天,技术类知识产权维权周期长的问题得到有效改善。请问是怎么做到的?谢谢。 王闯: 谢谢您的提问。的确,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是比较长的,这也是业界经常提出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的形成有多方面原因,但是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从司法角度来不断地解决这个难题。年度报告里,包括大法官介绍中已经谈到去年二审实体案件的平均周期73天,我们主要采取以下几个主要措施: 第一,采取繁简分流。简单案件简单处理,复杂案件复杂处理,使审判资源得到合理分配。 第二,将民事和行政案件协同推进。这在之前很难做到,但我们法庭成立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在我们法庭统一审理,能够通过审理时将民事和行政案件分配在一个合议庭,避免此前民事案件等待行政案件,等待期漫长的问题。 第三,采取全国范围的统筹协调。我们法庭成立后构建“1+76”的统筹协调机制,全国范围内的相互关联案件,一旦有关联我们马上协调,避免了各个法庭各自为战,我们统一协调处理,这批案件得到了“一揽子”解决,效率就提升了。 第四,构建多元化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去年建立了全国的技术调查官的共享机制。为什么技术类的案件审理时间长?因为面临复杂的技术事实查明,很多时候我们没有这么多的技术调查官,我们法庭只有5到10名技术调查官。去年审理的一个案件涉及计算机软件,我们没有这个领域的技术调查官,但由于建立了全国技术调查官共享人才库,我们就从下级法院借调了一个调查官支援我们,很快就将案件的技术事实查明,案件的审理周期就明显缩短了。 第五,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对于推动法庭提高审判效率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通过知识产权诉讼平台建设,当事人可以在线提交证据、在线质证、在线询问、在线开庭,包括最后电子送达都是在线进行的,通过这种方式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刚才谈到法庭的“第一案”,从立案到开庭到送达裁判文书仅用50天时间,可以说非常短。为什么?因为这里运用了电子送达的方式,而且当庭宣判,选用了专业对口的、合适的技术调查官,这个案件去年被评为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总之,我们通过以上各种方式解决问题,可以说技术案件周期长的问题在我们法庭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罗东川: 我再补充一点,刚才王闯法官前面讲的五点我都同意。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裁决是代表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决,所以标准的统一非常重要。对当事人来讲,就是他对诉讼结果有可预期性。原来二审案件分布在全国各高级法院,所以诉讼结果可预期性相对较弱。现在这类案件都集中在一个法庭,标准统一,法官就能够按照统一标准更好地裁判案件。不会在这个法庭形成不同的裁判标准。这个法庭的意义就是把裁判标准统一集中在这个法庭实现,所以质量、效率都有大大提升。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性,有这样的法律效力,更容易得到当事人对法庭裁判结果的认可。谢谢。 袭艳春: 时间关系,最后一个提问。 经济日报记者: 关于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这类案件和技术创新紧密相关,能否介绍一下知识产权法庭这一年审理的案件中哪些对行业有重大影响?哪些案件具有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谢谢。 王闯: 谢谢您的提问。去年法庭审理的案件都是与科技创新特别是创新速度非常快的领域密切相关。去年我们审结1433件,这些案件无论对行业的影响还是对法律适用都发挥了很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