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才为在公立医院、医管中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院前急救机构、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干部保健机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等上述单位工作且具备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私立医院人员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 3.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根据学信网查询结果确定,海外学历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认证材料。“全日制”为非在职学历教育,要求全脱产就读,以实际情况为准,毕业生证书载明的类别为参考。 4.贡献积分值:按照最新《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贡献积分指标》执行,目前为《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贡献积分指标》(温委人〔2019〕13号),其中中小学(幼儿园)单位人才积分值由教育部门核定,医疗卫生机构单位人才积分值由卫健部门核定。 五、全职在我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范围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且近两年年工资薪金所得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以所在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额为准)。审核标准: 1.企业标准同第三条第一项,学历标准同第四条第三项。 2.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按照最新《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目前为《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第一版)》(温委人办〔2020〕5号)。 3.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根据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分类标准确定,省外职称需按规定经过确认或转许,以人力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4.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即取得浙江省内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在省外取得的,经县级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后可视同符合条件。 5.年薪金所得额10万元及以上:要求人才所在单位出具盖章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中“累计情况-累计收入额”项目数额达到10万及以上,并辅以《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确定。因2018年度还未推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故2018年度可由单位出具盖章的其他个人所得税扣缴证明代替。 六、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高校科研院所等人员认定。审核标准: 高校主要指在温省属市属高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和温州商学院、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等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主要指在温各级研究与开发机构,含科技事业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以市委人才办和市科技局认定为准。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对象为其在编人员(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国内人才统一以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确定用人单位,海外籍人才统一以个税缴纳证明材料确定用人单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到企业兼职创新创业的均不列为企业类享受对象。高校归属市本级,科研院所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确定归属地。 人才住房资格条件审核参考标准 一、配售人才住房 1.住房要求:申请人及配偶在温州市范围内均没有商品住房购房记录,或者申请人及配偶在温累计拥有过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少于60平方米(含),以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部门(大数据服务平台)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申请人和他人不动产登记证上记载房屋产权为按份共有的,按照其拥有的产权份额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不动产登记证上记载房屋产权为共同共有的,按照住房建筑面积除以房地产权利人人数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2.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审核:(1)申请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改房、单位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限价商品房、批地建房和人才公寓等。(2)申请人及配偶未申领过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申请人离异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续期间享受过的优惠政策列入核查范围。 3.共同申请: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且同时申请的,仅限申购一套。配售房源方案以主申请人单位隶属地发布的公告为准。 二、配租人才住房 1.住房要求:申请人及配偶在温州市范围内均无住房,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大数据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申请人及配偶已购买新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的,在新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交付前按无住房计入。 2.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审核:(1)申请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改房、单位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限价商品房、批地建房和人才公寓等。(2)申请人及配偶均未申领过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3)申请人未申领过人才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租房补贴。(4)申请人及配偶未承租过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各类人才公寓(包括“聚英家园”)。(5)申请人或其配偶正处经济适用房轮候期、安置房过渡期的,不再享受该项政策。 3.共同申请: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且同时申请的,仅限申租一套,根据家庭人口情况可配租相对较大面积的住房。配租房源方案以主申请人单位隶属地发布的公告为准。 4.申请人及配偶在租赁合同期间可申请购买配售型人才住房,待住房交付后按规定腾退配租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