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10年的,购房人可申请解除产权行政限制。不动产登记部门凭实施机构出具的证明(附件6)予以解除。权属登记后,实施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温州市人才住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二、配租人才住房 实行“集中受理+常态化受理”相结合方式进行。“集中受理”一般采用发布公告方式实施,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常态化受理”原则上ABCDE类人才实行“随时受理即时审批”制度,大学本科毕业生等其他符合条件人才实行“随时受理定期审批”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登录“温州市住房保障信息网”或“温州人才云平台”主页-“温州市人才住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按提示填报单位信息、申请人信息,并如实上传以下附件(经单位审核盖章和负责人签字):(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护照);(2)人才资格证明材料;(3)签订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和相应证明材料;(4)在温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1个月以上证明材料;(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用人单位近6个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证明。 2.审核公示。各审核职能部门统一登录“温州市人才住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开展资格审核工作,其中人才办牵头会同人社、教育、卫健等部门审核人才资格条件,住建部门负责审核人才住房资格条件。通过资格条件审核的人员名单由属地人才办会同住建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3.摇号选房。按人才层次从高到低依次摇号选房,同层次人才先摇取顺序号,再按顺序号选房。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多于可供房源时,先进行“入围资格号”摇号,再按摇出的顺序号进行选房,不实施轮候。摇号产生的申请人,经核实后进入选房区,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房并确定具体房号,申请人可选择下一层次面积标准的房源,并签订配租确认单(附件7)。申请人未参加当期摇号选房,其当期配租资格终止。人才摇号选房委托公证机构开展,全过程接受媒体以及各界人士的社会监督,选房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 4.签订合同。用人单位、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身份证、配租确认单等材料,到实施机构签订三方租赁合同(附件8),并缴纳相关费用。申请人选房后逾期不签订人才住房租赁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未入住的,视同自愿放弃当期申租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5.办理入住。签订人才住房租赁合同后,承租人携本人身份证、租赁合同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实施机构领取钥匙并办理入住手续。办理入住手续后,实施机构应及时将信息录入“温州市人才住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三、定价标准 (一)售价标准。配售的人才住房,属商品房项目配建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定价流程办理,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属存量房源的,由人才住房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住建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和产权单位等部门根据评估价对售价进行核定。人才购买价格按备案价(核定价)及人才所属层次类别折扣标准计收。 夫妻双方均符合配售条件的,超出人才所属层次类别标准的面积按所属类别折扣标准计收。夫妻人才层次不同的,配售房源标准面积内的按主申请人层次类别折扣标准计收,超出部分按夫妻较低的层次类别折扣标准计收。 (二)租金标准。配租的人才住房租金价格,统一为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评估价的30%。租金评估价由人才住房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住建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和产权单位等部门根据评估价对租金进行核定。租金价格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 四、其他 本实施操作流程适用于政府建设筹集的人才住房配售配租,用人单位自行建设筹集的人才住房原则上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分配,具体申请、审核和分配参照本操作流程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分配结果报单位所在地人才办、住建部门备案。对省属市属高校(高职)等人才集中的单位,可根据“供需平衡、就近安排”的原则将房源切块,由用人单位负责制订分配方案并经单位所在地人才、住建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及时报备分配结果。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由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参照执行。本操作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才资格条件审核参考标准 一、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审核标准: 工作合同必须有单位盖章和人才本人签字,且合同剩余时间应在12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应补上续约意向协议。机关事业单位以人事关系为准(海外人才除外),机关单位等无签订工作合同要求的,可以相应证明材料代替。 二、已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36个月以上。审核标准: 社会养老保险金和个税缴纳证明提供其一即可。在不同单位的缴纳记录可累计,但纳入累计的单位必须在温州市范围内,且以申报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的连续6个月以上。 三、全职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ABCDE类人才。审核标准: 1.用人单位:即在温机关企事业单位,但不包括房地产、贸易型企业(以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业务作为判断依据)、不包括注册地和主要税收地不在温州市范围内的企业。隶属关系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同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所称的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税收地以税务部门意见为准。 2.ABCDE类人才:根据最新《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认定,以人才称号入选文件或荣誉证书为主要依据。 四、全职在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贡献积分值达到100分以上。审核标准: 1.在中小学(幼儿园)工作的人才适用范围指中小学教师,即在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工作的具有适用教师资格证的在职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