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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科创板重点支持行业范围 上交所加快 “硬科技”上市步伐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4-01
摘要:3月27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科创板服务的...

  3月27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科创板服务的行业范围,精简优化了科创板定位把握中有关自我评估、核查把关、审核问询的程序和要求。

  上交所表示,《暂行规定》有望进一步降低发行上市信息披露成本、提高发行上市审核效率,有助于进一步将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的科创企业集聚到科创板,更好地发挥其促进资本和科技融合的示范和引领功能。对于《暂行规定》发布前已申报企业的科创板定位把握等事项,实行“新老划断”,仍按其申报时的相关规定和实践要求进行。

  进一步明确申报企业属性

  截至3月31日,科创板申报企业达222家,注册生效102家,其中94家已经上市交易,总市值为11534亿元。

  上交所表示,目前已上市和申报的企业主要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科创板已初步聚集了一批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科创企业。

  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3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提出了科创属性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采用“常规指标+例外条款”的结构,包括3项常规指标和5项例外条款,明确了具有科创属性企业的内涵和外延,同时规定支持和鼓励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标准的企业申报科创板。

  而上交所此次发布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将基于“3+5评价体系”把握科创板定位。《暂行规定》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与科创板定位把握之间,由此形成了比较直接的对应关系。

  上交所表示,设置“常规指标”和“例外条款”,从不同角度评价企业的科创属性,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把握好科创板定位。“常规指标”普遍适应于具有技术先进性、科创属性强的科创企业;而“例外情形”特别适用于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科创企业,是对科创板“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到科创板发行上市”等要求的具体化,也有助于克服“常规指标”相对刚性而可能产生的不适应性。

  《暂行规定》同时明确,暂未达到科创属性指标要求但短期内能够达标的发行人,如经谨慎客观评估认为自身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可以先行提出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但需要进行相对严格的评估、核查和审核。

  以制度化保障科创板定位

  《暂行规定》也对申报行业做了更细分的规定。具体来看,《暂行规定》将科创板申报企业分为六大行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以及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实际上,在2019年科创板建设之初,这六大行业就是重点支持的对象。此次出炉的《暂行规定》则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行业划分,六大行业下又分出多个“子行业”,例如仅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下又划分出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10个细分行业,六大行业下的细分行业超过40个。

  业内人士表示,《暂行规定》细化了科创板服务的行业范围,充分体现了科创板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包容性;将科创属性指标评价体系与科创板定位把握相对应;在此基础上,精简优化了科创板定位把握中有关自我评估、核查把关、审核问询的程序和要求。

  对于《暂行规定》的发布,上交所相关人士表示,一是坚持和把握好定位,持续建设好科创板。《暂行规定》明确将着重基于科创属性评价要求来把握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一步增强了把握科创板定位的重点和方式。通过上述规定,有关科创板定位的原则性要求,得到了制度化和具体化,坚守科创板定位有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二是进一步增强透明度,方便科创企业申报科创板。根据已有的制度安排,发行人申报科创板时需就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中介机构需要核查把关,并出具专项意见;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中,着重关注发行人的自我评估和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是否合理。从执行情况看,上述制度安排总体上是可行的。

  企业评估实践将持续改进

  《暂行规定》细化了科创板申报企业的标准,也对保荐机构提出新要求。《暂行规定》要求,保荐机构推荐时,应当按照《暂行规定》所附示范格式的要求,出具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重点核查发行人行业领域归类和科创属性认定的依据是否真实、客观、合理,说明核查内容、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及核查取得的证据。此外,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属于第三条规定的行业领域以及符合第四条规定指标、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有关事项,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上交所在审核中,也将从四个方面关注发行人的自我评估是否客观,保荐机构的核查把关是否充分。一是发行人的行业领域是否属于《指引》和《暂行规定》所列行业领域;二是发行人的科创属性是否符合《指引》和《暂行规定》所列科创属性指标要求;三是发行人的科创属性未达到科创属性指标要求时,是否存在《指引》和《暂行规定》所列的科技创新能力突出情形;四是上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但上交所也提醒,相关规则中有关科创板定位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如何评价企业的科创属性、判断企业“科创成色”和“科创含量”的高低十分复杂,客观存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申报时对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有顾虑、有关科创板定位评估和核查的形式及内容不统一、审核中与科创板定位相关内容的问询过严过细等问题。

  上交所表示,将对照《指引》和《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优化与发行人科创属性和科创板定位相关的审核问询,突出审核问询事项的针对性和重大性,提高审核问询和信息披露质量;督促指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在招股说明书和问询回复中,按照“重大性原则”披露与科创属性相关的信息,进一步减少信息披露冗余。同时,就科创板定位相关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允许发行人依法依规豁免披露。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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