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汽车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华泰汽车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属于对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针对上述问题立即开展全面整改,督促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账册等资料,30日内完成全面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你和华泰汽车整改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