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2月9日讯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汽车”)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苗小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华泰汽车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披露华泰汽车债券2019年度中期报告 截至2019年11月25日,华泰汽车未按规定披露2019年度中期报告。 二、未及时披露多项重大事项 1.华泰汽车山东荣成、天津、内蒙古鄂尔多斯等主要生产基地已停产。华泰汽车未披露生产经营发生的重大变化。 2.2019年7月23日,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华泰汽车主体长期信用评级调整为BB,评级展望为负面,“16华泰01”、“16华泰02”、“16华泰03”信用等级调整为BB。2019年8月12日,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华泰汽车主体长期信用评级调整为C,评级展望为负面,“16华泰02”信用等级调整为C,“16华泰01”、“16华泰03”信用等级调整为CC。华泰汽车未披露上述评级调整事项。 3.根据华泰汽车合并范围内上市子公司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1月9日在上交所发布的《关于大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显示,截至11月9日华泰汽车直接负债逾期金额合计约28.92亿元,其中涉及诉讼金额为28.92亿元。华泰汽车未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4.经查,华泰汽车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涉及多项重大诉讼,截至2019年11月22日被列入被执行人161项,涉及金额合计约28.57亿元;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187项,涉及金额合计约3.56亿元。华泰汽车未披露涉及重大诉讼情况。 5.经查,华泰汽车及所持有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华泰汽车未披露主要资产被冻结情况。 6.2019年2月,华泰汽车全资子公司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第一大股东由华泰汽车变更为深圳市炫鑫通电子有限公司;华泰汽车控制的全资三级子公司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第一大股东由北京瑞祥新能源电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普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8月,华泰汽车全资子公司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第一大股东由华泰汽车变更为内蒙古海诚恒胜贸易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子公司作为华泰汽车主要子公司,股权变更事项属于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披露事项,华泰汽车未披露上述信息。 三、未能积极配合北京监管局现场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北京监管局于2019年10月10日对华泰汽车下发现场检查通知并附需提供资料清单,10月14日起对华泰汽车进行现场检查,截至11月25日华泰汽车仍未能按照要求及时、完整提供包括财务会计资料在内的多项资料。 华泰汽车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苗小龙作为华泰汽车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属于对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苗小龙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处理,对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2019〕144号 关于对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履行持续监管职责,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披露公司债券2019年度中期报告 截至2019年11月25日,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19年度中期报告。 二、未及时披露多项重大事项 1.你公司山东荣成、天津、内蒙古鄂尔多斯等主要生产基地已停产。你公司未披露生产经营发生的重大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