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史上最严”的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决定。《决定》立足于严,严就严在“全面”二字上。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已经实施30多年,期间进行过几次修改,2016年作过较大修订,主要强调的都是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其规定的禁食范围较窄。据统计,我国自然分布的野生脊椎动物有7300多种,还有数量庞大的野生无脊椎动物。目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禁止食用的仅有406种。对于“三有”野生动物(根据“三有”野生动物名录,共有1591种及昆虫120属的所有种)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由于没有明确规定禁食,成为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潜在风险源。例如,蝙蝠被发现是SARS病毒等多种冠状病毒的携带者,果子狸被发现是SARS病毒的中间宿主,食用这些动物隐患极大。此外,还有大量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禁食。针对以上情况,《决定》清楚地划定了禁食野生动物的红线:首先,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食用;其次,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此,《决定》是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全面、严格、兜底式的一次补充,消除了法律上的模糊、空白地带,实现了野生动物“应保尽保、应禁全禁”。 同时,《决定》坚持实事求是,没有搞“一刀切”。在规定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前提下,《决定》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做好与畜牧法、渔业法等法律的有效衔接。一是明确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为可繁育、饲养(包括食用)的具体畜禽品种。这个目录应该是动态调整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定期补充完善。对于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已为人民群众广泛接受的饲养动物,经科学论证慎重评估后可以纳入家畜家禽范围。二是明确禁食范围不包括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考虑到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有规范,因此,除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外,不禁止食用其他水生野生动物。三是允许依法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需要的,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这既体现了贯彻全面从严禁食野生动物的要求,又从实际出发,保证了科学研究和社会价值需求。 第二,突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立法目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这一点从《决定》名称上就能直接体现出来。《决定》不仅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更重要的是国家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依据,是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弥补了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制度的短板,有利于提高国家生物安全维护治理能力,有利于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的生态环境。 一方面,《决定》兼顾了人民群众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尽可能斩断致病源,直接保护人民群众免受来自野生动物病毒感染新发传染病的侵袭,有助于打赢疫情防控这场人民战争。从长远看,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有利于促进生物多样性,改善我们居住的自然环境,实现人与动物保持合理距离,人类与自然和谐互动、良性循环。另一方面,《决定》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有人说吃“野味”是个人爱好和权利,不影响他人,不应当干涉。从公共卫生防控角度来看,这是一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片面观点。由于滥食野生动物,食用的人、接触的人都有可能成为疫情的“零号病人”,对身边的人、社会公众都会带来潜在的致病风险,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禁住的是个人口欲,维护的是“舌尖上的安全”,保障的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根本性整体性利益。 第三,坚持全链条管控,以严格的法律制度筑牢公共卫生安全法治防线。禁止食用是一个主要目标,但在以食用为目的的链条上还有猎捕、交易、运输等多种行为,如果不全面加以管控,全面禁食就将落空。在现实生活中,有形市场买卖、网络交易、黑市交易、走私贩卖、偷捕盗猎等涉及野生动物的非法行为和活动相当猖獗,滋生大量犯罪行为,在国际上也产生负面影响。 没有食用,就没有交易;没有交易,就没有杀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就需要坚决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利益链条,对违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规定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予以有力惩治。为此,《决定》明确规定,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在加强从捕、运、买、卖到食全链条管控的同时,《决定》还明确要求加强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的管理,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保证对于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非食用性予以合法利用,实现科研、维护生态等目的,防止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进入食用领域,切实杜绝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第四,移风易俗、革除陋习,依法引领文明生活新风尚。在我国历史上,食用野生动物确有悠久的传统和习惯。在古代,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食物短缺等原因,捕食野生动物是获取食物来源的一种重要方式,如《诗经》将“不狩不猎”与“不稼不穑”相提并论,《红楼梦》中也有年底收租时进献野生动物的描述。随着现代社会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人类的食物来源充足多样,已经跨越了靠食用野生动物来维持生存的阶段。野生动物有食用价值,也存在风险和弊端。对此,古人早有认识,《本草纲目》等古籍中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许多危害已有记载。在人类食物丰足的今天,我们要历史地辩证地看待食用野生动物这个“传统”,要认识到这是可以变革、摒弃和创新的。尤其是现在一些人食用野生动物,不是为了继承“传统”,而是出于猎奇、炫富和“养生”等目的,在价值观上、科学依据上都立不住脚。食用营养与致病风险,丰富饮食与物种减少,大快朵颐与生态破坏,孰轻孰重,答案分明。可以说,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既是遵守法律规定,也是遵循科学规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