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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草案修改稿)全文内容(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7-15
摘要:第二十一条在化工、造纸、制革、制药等 产业集聚 区,应当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或实施清洁燃料替代工程,淘汰分散燃煤炉窑。 分段推进燃煤锅炉采用烟气超低排放等技术,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达

  第二十一条在化工、造纸、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应当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或实施清洁燃料替代工程,淘汰分散燃煤炉窑。

  分段推进燃煤锅炉采用烟气超低排放等技术,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实施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改造,加快供热管网建设,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

  禁止新建、扩建分散供热锅炉,已建成的,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并依法关停。

  第二十二条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控制生产场所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泄漏和排放,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泄漏和排放。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在本行政区域依法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第二十四条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生产工艺和设备水性化改造,加大水性涂料、粉末涂料等环保、低挥发性涂料产品使用,加快涂料水性化进程,从生产源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倡导低碳出行,合理控制交通流量,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大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综合采取政策、经济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计划,合理规划建设充电桩、加气站等清洁能源车辆配套设施,落实清洁能源车辆购置补贴等政策。公交、环卫、出租汽车等行业和政府机关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推进集装箱机动车等在用重型柴油车、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港区内的运输车辆和装卸机械等作业设备使用清洁能源。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的车用油品行为。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筛查高排放的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不得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排气状况的检测、抽测。

  第二十七条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禁止使用渣油、重油。国家划定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使用低硫燃油或者采取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使用低硫燃油等效的替代措施。

  在用机动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更换燃油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经维修、更换燃油或者采取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运营。

  第二十八条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现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部门应当将岸基供电设施建设纳入清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交通运输(港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船舶油气动力系统和使用岸电系统的改造以及低硫燃油供应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岸基供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船舶油气动力系统和使用岸电系统的改造、岸基供电设施和低硫燃油供应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使用岸电和低硫燃油等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九条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以及公路和港口工程等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向负责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扬尘污染管理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进行资源化处理;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第三十条运输和装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砂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必须全部安装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密闭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

  禁止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违规运输、违法倾倒、沿途滴撒漏,城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增加城市道路冲洗频次,降低道路积尘负荷。

  第三十二条露天堆放的煤堆、产生扬尘的料堆场应当全部采取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等防风抑尘设施。电厂、港口的大型煤堆、产生扬尘的料堆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三十三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居民家庭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鼓励居民家庭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减少油烟排放。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以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三十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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