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关注 科技 财经 汽车 房产 图片 视频 全国 福建

漳州

旗下栏目: 福州 厦门 泉州 莆田 宁德 漳州 龙岩 三明 南平

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草案修改稿)全文内容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7-15
摘要:财富生活频道:收录全球最新最奇的财富生活资讯,最新、最热、最精彩的娱乐新闻、明星八卦,最新笑话幽默、搞笑爆笑资讯与创意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兼顾、政府主导、源头防治、全民共治、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监管体制,保障资金投入,强化防治措施,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装备的投入,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管理措施。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重点大气污染物包括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重点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治,并暂停新增同种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

  第八条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有关部门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实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度。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种类、排污量等将对大气污染造成较大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市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和大气污染源监控网,并保证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监测数据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

  第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本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设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监控平台联网的大气污染物监测监控设施,保证监测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开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监测情况;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排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将排污单位的大气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编制环境准入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以及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项目准入条件。

  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新改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涉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满足区域规划的环评要求。

  禁止新建、扩建列入国家和本省淘汰类目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

  禁止使用列入淘汰类目录的工艺、设备、产品

  禁止在市建成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新建、改建、扩建大气重污染企业。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功能分区以及城市规划调整,推进现有钢铁、冶炼、化工等重点防控企业优化重组、升级改造,实现装备升级、产品提档,节能环保上新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将重点排污企业搬出城市建成区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以钢铁、煤电、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法关停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淘汰类产品的产能。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清洁能源比重,优化能源结构;清洁高效发展煤电,合理控制煤电建设规模和投产时序;大力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具备资源条件的地区,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加大天然气的供应与使用,新增天然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

责任编辑:采集侠
首页 | 资讯 | 关注 | 科技 | 财经 | 汽车 | 房产 | 图片 | 视频 | 全国 | 福建

Copyright © 2015 新闻资讯门户站 版权所有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