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水路客运等客运方式的有机衔接,第十条 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公共客运设施控地规划相衔接。将公共客运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公共客运设施用地,规划确定的公共客运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公共汽车向新城区、开发区、镇、村和旅游景点延伸,加强城乡公共汽车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设置客运站、候车亭、站牌,促进城乡公共汽车客运的接驳换乘和有效衔接,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轨道交通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的。asvgdvdgha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