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1日9:30~10:30,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周末说法》节目邀请淄博仲裁委仲裁员、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刚,就《民法典》宣传中“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的侵权责任,为听众网友做出讲解,并就公众关心的民商事法律问题展开交流。节目同时在学习强国平台、山东人民广播电台融媒体直播页面、蜻蜓FM、喜马拉雅、51听APP、闪电新闻客户端同步呈现。 王刚 淄博仲裁委优秀仲裁员 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主任 建筑工程房地产法律专家 王刚是律师职业中少有的专业单纯的人才,大学学法律,毕业就做律师,而且赶上了建筑工程房地产最辉煌的20年,他就做了近20年的建筑工程房地产专业律师。王刚性格温和,谈话不温不火,凡有来咨询专业问题的,他尽其所能,尽其所知,毫无保留地帮助和指导当事人。他的真诚 单纯和善良,使他的客户群体20年来相当稳定。他对于新闻焦点尤其法制热点十分关注。 2019年11月20日21时30分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德爱路某公寓10楼楼道内,韦某酒后在打电话时肆意将被害人李某家门口外的3件快递包裹从10楼投掷出窗外,砸落在小区的公共道路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其中,一件洗洁精重2.16kg(二瓶)及一件75%度医用酒精乙醇消毒液200ml(二瓶)均遭毁损,另有一件休闲沙滩裤,上述物品经价格认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04元。2019年11月20日22时许,韦某主动返回现场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判决: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某酒后滋事,故意将他人的包裹从高楼扔下,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韦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韦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相关物损已由韦某家属帮助退赔,酌情从轻处罚。 问题: 1、何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其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 《刑法》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五个故意犯罪的罪名: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明确规定了以上五个具体罪名在两种情形下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 第一种情形是犯以上五个具体罪名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说明以上五个具体犯罪是危险犯;同时还包括了上述具体犯罪处于的状态可以是犯罪的未遂也可以是犯罪既遂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种情形是犯以上五个具体罪名之一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的“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以上五个具体犯罪的结果加重情形,也是出现严重后果的情形,自然其刑罚幅度和种类也比第114条规定的要严厉。 2、高空坠物与高空抛物的不同法律后果 高空坠物与高空抛物的不同,通俗来讲是实施主体的不同。高空坠物多为无法查明具体侵害人的事件,而高空抛物多为人为实施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4.本案给我们的启示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对公民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也相应的提高了对公民基本行为的约束标准,也就是什么是“不可为”的行为更加明确,也就是我们讲的“法治社会”的到来。 王刚仲裁员答复咨询: 高息借款要不得 1.借款就给了10万,借款合同14.5万,平台说是服务费、管理费4.5万,这个是属于砍头息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