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经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代表(公司董事长)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会议现场投票情况,本次会议审议情况如下:《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3,158,8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3,993,9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经办律师: 朱瑶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李侠辉 __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