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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草案)(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7-28
摘要: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是指建筑和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业主以及公有房屋的使用人。既有建筑外立面,建筑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管理责任人;建筑为多个业主所有,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作

  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是指建筑和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业主以及公有房屋的使用人。既有建筑外立面,建筑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管理责任人;建筑为多个业主所有,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作为管理责任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协商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备。

  第二十六条(不适用本规定的情形)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风貌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事工程、保密设施工程,以及农村自建住房等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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