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是指建筑和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业主以及公有房屋的使用人。既有建筑外立面,建筑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管理责任人;建筑为多个业主所有,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作为管理责任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协商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备。 第二十六条(不适用本规定的情形)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风貌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事工程、保密设施工程,以及农村自建住房等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