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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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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全文在《厦门日报》和厦门人大网站()上刊登,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至8月3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地址:湖滨北路61号,邮编:361018,电话:2891220,传真:2893012)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xmrdcjw@xmrd.gov.cn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7月23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维护人身、财产等公共安全,美化城市环境,建设高素质高颜值城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立法原则)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美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保持地方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研究解决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分工)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政园林、应急管理、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的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划定的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确需调整的,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七条(装饰装修总体要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城市容貌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并符合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技术导则的要求。

  技术导则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技术导则应当包括建筑外立面施工质量要求、分级分类等级要求和对应等级的装饰装修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设计方案审查)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造型、风格、色彩、材质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达到和谐统一的建筑整体视觉效果,体现地方特色。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将新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造型、风格、色彩、材质等作为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设计与装饰装修安全要求)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满足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必要内容以及需要。既有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加设原设计以外的影响建筑外立面外观、周围环境以及明显加大荷载等不安全因素的内容。

  附加设备、附加设施、饰品安装面应当坚固结实,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安装面强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加固、支撑或者减震措施。

  第十条(相关手续)建筑外立面改造,由管理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或者其他手续。

  建筑外立面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施工手续。区建设主管部门同步安排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建筑外立面改造涉及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施工的,应当在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占道施工手续。

  建筑外立面改造,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和档案移交)建筑外立面改造完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包含因占道施工损坏的市政设施的修复内容。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装饰装修活动要求)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需要封闭阳台的,不得超出栏板(杆)设置;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外立面改造涉及临街一侧阳台的,阳台应当封闭;

  实施改造的,空调室外机、冷凝水管、冷媒管、落水管等外露设备、设施应当隐蔽设计或者使用成品线槽,或者采取遮蔽措施;建筑外立面已设置空调室外机位的,应当将空调室外机置放于空调室外机位;未设置空调室外机位的,应当以安全和不影响建筑外立面美观的方式置放空调室外机;空调冷凝水应当有组织排放,不得直接排放到建筑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确需安装防盗防护安全设施(以下简称安全防护设施)的,不得超出建筑外墙设置,并考虑采用内置或者平置的安装方式;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临街一侧外立面确需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当安装不影响城市美观的安全防护设施。

  以上规定应当纳入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三条(管线和箱柜)建筑外立面管线、箱柜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建筑外立面景观。

  建筑外立面已设置桥架、线管的,新管线应当通过已有的桥架、线管进行统一布设。单独布设各类水、电管线的,应当布设于建筑外立面凹槽或者非临街一侧,做到横平竖直,一般不得凌空架设。

  第十四条(大门、围墙美化)临街的大门、围墙进行美化的,应当与周边建筑的整体风格相协调。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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