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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的通知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6-17
摘要:为完善房地产中介机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有效整治房地产中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其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市房产中介行业协会:

为完善房地产中介机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有效整治房地产中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其他地市有关经验做法,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推进服务水平提升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含分支机构或门店,以下统称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按照《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规范南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建房〔2018〕12号)的通知要求,在做好房地产中介信息补录及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针对目前房地产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

(一)全面执行房地产中介机构公示制度

1.房地产中介机构不按规定期限办理或不办理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信息补录采集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

2.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超营业执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

3.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要完整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4.房地产中介机构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服务监督台(含从业人员信息)、业务流程、合同示范文本、服务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诚信经营服务承诺书、举报投诉电话等事项。

(二)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行为

1.未经开发企业许可,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以中介机构名义发布商品房房源广告。

2.代理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与开发企业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在售楼现场公示中介机构营业执照、经纪服务合同 (包括委托双方和代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等事项)。

3.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与开发商或售房人勾结,违规发布开发楼盘销售可以内定房源、可以办理更名等房源信息。

4.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与开发企业或投机炒房团串通通过捂盘惜售、炒卖房号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制造紧张气氛,恶意炒作,操纵市场价格、哄抬房价,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5.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通过报纸、网站、微信、短信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交易当事人的市场预期。

(三)加强房地产中介合同管理

1.房地产中介机构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中介合同前,应当明示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荐的房地产中介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已启用二手房网签的,一律实行二手房网签合同示范文本。

2.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签署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合同,不得随意在房地产中介合同中增加委托人责任条款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免责条款,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不得实施欺诈行为。

3.房地产中介合同应当约定交易资金交付的条件和具体方式。

4.房地产中介合同应当由执行该业务的从业人员签名。

(四)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1.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等基本标价要素;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等也应予以标明,代缴后提供有关发票凭证。

2.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商品房销售的,不得向购房户收取房价款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更改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更名手续等方式,收取转让费、更名费等额外费用。

3.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以可以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为名收取办证加急费等不正当费用。

4.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时,必须就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收费与服务对象另行签订服务合同,否则不得另行收取除服务项目以外费用,更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五)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

1.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要标明房屋座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不得隐瞒房屋抵押、租赁、查封等状况等来误导或者欺骗交易当事人。

2.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3.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发布商品房(安置房)等期房可以更名、待证过户等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源信息。

(六)规范金融服务业务

1.房地产中介机构应规范与金融机构等部门的业务合作,在提供住房贷款等代办金融服务时,应当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并提供贷款条件、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房地产信贷政策,供委托人参考。

2.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不得通过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购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3.房地产中介机构严禁违规从事“租房贷”、“套路贷”、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严禁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交易当事人名义通过“网贷”平台等套取资金(房贷、房租等)行为。

4.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交易当事人,恶意克扣保证金、预订金等。

(七)健全投诉处理及信息报送制度

1.房地产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投诉反馈及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提供的佐证材料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2.房地产中介机构要按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及报表数据。

二、加强信用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一)开展“诚信企业”建设,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按照《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和《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规范南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建房〔2018〕12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推进房地产中介领域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构建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房地产中介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1.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受到通报表扬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按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住建部门申报奖励信息,房地产中介机构所在地住建部门审核通过的奖励信息参照福建省房地产经纪(评估)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和《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规范南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建房〔2018〕12号)文件精神,予以信用评价加分,对获得奖励信息的当事人记入良好记录,并通过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有关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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