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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8-14
摘要: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

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高档生活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并限制乘坐飞机、动车、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

实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查询用人单位的相关账户,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而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铁路、水利等工程项目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由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期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落实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未依法提供预付款导致工程款拖欠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记入信用记录。

第四十三条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都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根据本条例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向农民工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和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付万分之五的利息。逾期不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及利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按照拖欠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并对单位处拖欠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法定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代发工资义务的;

(三)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开具银行或保险公司保函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

(二)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

第四十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存在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改正前,不得承包其他施工项目;拒不改正的,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降低其建筑施工资质等级;拒不改正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资质。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未拨付资金额一倍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有关当事人、金融机构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等情况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及相关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未批先建、建设资金不到位、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国有工程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约谈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未依法审批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立责任倒查制度,依法依规追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书面”,包括纸质的和电子数据的。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抓紧制定根治农民工欠薪专门行政法规的要求和《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7章57条,现将有关重点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重点规范内容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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