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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支持重点企业开展有色金属产品商业收储(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4-29
摘要:十、降低担保费率。对纳入贷款名单的企业,2020年内新增的1年期及以下复工复产流动性资金贷款,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免收担保费;对担保额度在300

  十、降低担保费率。对纳入贷款名单的企业,2020年内新增的1年期及以下复工复产流动性资金贷款,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免收担保费;对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在现行担保费率基础上享受50%的优惠。已享受国家和省级政策支持的不重复享受支持政策。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B、M级的企业,鼓励使用“银税互动”,获得信贷支持。(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云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修改完善《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简化补偿程序,以金融监管部门或第三方权威机构提供的依据作为不良贷款认定标准,随即启动风险补偿程序。完善补偿标准,采取名单制与银行自主选择企业相结合的方式,对名单制企业给予较高补偿比例。规范实施程序,纳入名单制管理的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确定是否纳入补偿范围。降低融资成本,合作金融机构不得上浮纳入风险补偿的贷款利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云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十二、降低用电用气成本。2020年2月1日—12月31日,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的用电成本,统一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防疫物资生产线按照上述政策执行。其中,全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2020年2月1日—12月31日用电价格,按照目录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的90%结算。抓紧落实省级农业专业化产业园农产品加工用电价格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增水电铝材、水电硅材等新兴重点产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实施弃水电量输配电价政策,支持已投运产能正常运行。2020年,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因疫情影响无法履约的可免除偏差考核。2020年连续挂牌、自主挂牌交易方式暂不执行《2020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中最低限价0.15元/千瓦时的规定。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联动降低终端销售价格。(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中石油云南天然气公司、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配合)

  十三、鼓励减免房租。2020年,全面落实国有资产减租政策,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市场主体,在减免一个季度房租的基础上,扩展至减免全年房租。充分发挥龙头商业企业减免经营户租金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5000平方米以上商场经营主体减免全年租金。鼓励非国有商品交易市场减免经营户全年摊位租金。(省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商务厅配合)

  十四、加大税收减免力度。2020年,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业的纳税人自用房产免征全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优惠由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纳税人可选择在2020年申报期前或申报期内进行申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降低用地出让成本。坚持区域内土地开发成本综合、动态平衡,通过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等经营性用地弥补工业用地成本,相应适度合理下调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严格落实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区域政策和奖励政策。加快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鼓励工业项目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原则上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主要以20年弹性年期方式办理。对半山酒店建设实行“点状供地”政策。(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六、加大就业补助力度。落实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申请企业稳岗返还。继续执行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中小微企业新增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保费的,从省级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吸纳20人以内(含20人)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0元/人补助,吸纳20人以上30人以内(含30人)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500元/人补助,吸纳30人以上40人以内(含40人)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4000元/人补助,吸纳40人以上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0元/人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加大清欠工程款力度。各地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谁直接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谁负责组织清欠工作”和“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项目建设资金优先用于偿还项目拖欠款,进一步加大清欠力度,于2020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特别是恶意拖欠的企业及责任人纳入“黑名单”管理,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建立健全防范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工程项目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提高支付工程进度款最低比例。(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我省原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继续实施,原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文章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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