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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公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一房产公司虚假宣传被罚110万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13日公布消费维权10大典型案例,涵盖食品安全、产品质量、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消费、虚假宣传等方面,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其中,某房地产公司虚假宣传被罚110万元。 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 2020年2月6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移交线索,从一张退货地与发货地不一致的物流单据入手,组织下属区局、分局三级执法联动,对两处假冒劣质口罩经营点进行检查,查明胡某某、朱某某2名当事人以微商形式,通过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3M”品牌口罩的违法事实。经查,疫情期间,胡某某先后从一代购朋友杨某某处购进9001型、9002型“3M”口罩共计25500只,加价后以微商形式销售给朱某某等人,销售金额15万余元。朱某某加价后再通过微信等形式进行网络销售。涉案口罩经鉴定和检测,属于不合格产品,过滤效率及总泄漏率均不达标,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口罩。 据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胡某某因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朱某某因销售假冒劣质口罩,已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提示,消费者通过“微商”购物时,务必认真核实微商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等情况,详细了解产品信息,完整保留购物凭证。 特大生产销售假冒太岁(肉灵芝)案 2019年7月,泰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反映举报人在某网络平台发现某店铺销售太岁(肉灵芝),宣称能够食用,包治百病,单个产品售价高达69800元。经泰州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检验院检测,其主要成分为聚乙烯醇,初判该产品是假冒产品。随后,泰州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案件侦查工作。2019年8月至9月,专案组赴浙江、黑龙江、新疆3地分别抓获从事制售假冒太岁的犯罪嫌疑人8名,捣毁制假窝点6处,查扣假太岁(肉灵芝)成品、半成品130余个,生产原材料聚乙烯醇80公斤,涉案金额达1500余万元。 经专家初步论证,聚乙烯醇是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3类致癌物之一,长期服用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据查,张某某等人制售假太岁(肉灵芝)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属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目前,已批准逮捕4人、取保候审4人。检察机关即将提起公诉,进入审判阶段。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提示,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时,最好到正规的商家购买,如零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应提高警惕,不要为了贪图便宜而误买了假冒商品。 经营含“瘦肉精”羊肉案 2019年7月,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全市农贸市场经营户经营的牛羊肉及其制品进行了抽样送检。有8个批次的羊肉检出“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成分。根据案情,该局迅速成立了专案组。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8户经营户中有5户的羊肉均来自于市区某农贸市场陶姓羊肉批发经营户。专案组立即对陶某展开调查。经查,陶某的羊肉来自山东东营尚某,陶某本人曾于2017年和2018年,两次因销售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羊肉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据查,原卫生部整顿办函〔2010〕50号、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盐酸克伦特罗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陶某等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他相关经营户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提示,消费者在购买肉类时,应向正规经营户购买,同时注意是否有检验检疫标志,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市场内进行食品快检。 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