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业务询报价。有权报价行国际业务/交易银行/贸易融资部门收到卖出银行询价及其提供的包括承兑行、单据币种和金额、款项到期日、交易商品等相关业务信息后,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别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报价并回复卖出银行。 第二十六条 资料收集。卖出行如同意我行报价,应向我行发送SWIFT报文(或有签字或盖章的传真)确认,并提供相关的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用证项下贸融资产买断业务。 1.信用证及修改复印件; 2.信用证项下主要单据的复印件; 3.承兑行的承兑/承诺付款/保兑电文副本或已承兑汇票副本或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副本。 (二)托收、汇款项下贸融资产买断业务。 1.托收或汇款项下主要单据副本; 2.承兑行的保付加签加押电文副本或保付加签汇票副本或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副本。 (三)客户给卖出行的款项让渡书副本、卖出银行给开证行的款项让渡书副本及卖出行给我行的款项让渡书正本。 (四)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业务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国际贸融资产买断业务申请人是出口单据的收款人;国内信用证项下贸融资产买断申请人是发票开票人; (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销售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单据表面真实性; (四)承兑行资信以及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情况; (五)承兑行承兑手续符合规定,银行单证额度、国别风险限额占用符合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业务审查审批。信贷管理部门登录信贷管理系统进行业务审查操作,按照业务权限和审批流程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