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贸融资产买断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贸融资产买断业务惯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贸融资产买断业务是指买入行无追索权地买入信用证、跟单托收、汇款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贸融资产买断协议对保留追索权的个别事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程所称信用证包括国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承兑行包括信用证的远期汇票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以及跟单托收和汇款项下保付加签行。承兑包括对信用证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对信用证款项承诺付款、对跟单托收或汇款款项保付加签。 第三条 各部门应按照分工履行工作职责。国际业务/交易银行/贸易融资部是贸融资产买断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规章制度制定、询报价、单证处理、技术审核和外资银行授信管理。公司业务部负责客户相关授信、用信调查。 机构业务部负责陆资银行授信管理。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管理和审查。 第四条 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贸融资产买断业务需具备人民币贷款、国内信用证资格;办理其他贸融资产买断业务需具备本外币贷款和国际结算资格。 第五条 代理贸融资产买断、贸融资产买断二级市场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贸易金融/交易银行部门直接办理。自营贸融资产买断、贸融资产买断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六条 办理贸融资产买断业务要符合总行相关利率授权管理要求。
第二章 业务术语和释义 第七条 本规程涉及的主要贸融资产买断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 (一)贸融资产买断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贸融资产买断和代理贸融资产买断业务。 1.自营贸融资产买断。指我行承担承兑行风险,使用我行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托收或汇款项下已承兑款项的业务。可分为卖方客户贸融资产买断(由卖方提出申请)和买方客户贸融资产买断(由买方或交单行提出申请)。 2.代理贸融资产买断。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托收或汇款项下已承兑款项的业务。 (二)贸融资产买断二级市场业务。指我行承担承兑行风险,作为买入银行从他行买入贸融资产买断业务;或我行不承担承兑行风险,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贸融资产买断业务。 (三)承诺费。指办理自营贸融资产买断、贸融资产买断二级市场业务时,对方确认我行报价当日起至我行实际发放融资日(含)超过14个自然日的,我行可按融资金额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四)宽限期。指办理自营贸融资产买断、贸融资产买断二级市场业务时,从承兑行付款到期日至我行实际收款日预计延期的天数。
第三章 办理贸融资产买断业务的条件 第八条 办理贸融资产买断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贸融资产买断一级市场业务。 1.客户(含NRA、FTN企业客户)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须为信用证、托收或汇款项下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或应收账款所有人。 2.基础交易背景真实,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应收账款无瑕疵,币种应为人民币或我行可接受的外币。 3.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已承兑,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银行已承诺付款,托收或汇款项下票据已保付加签。 4.信用证项下贸融资产买断业务,经办行应为信用证交单行,并为信用证项下指定银行或获得开证行融资授权。 5.办理自营贸融资产买断业务,应占用承兑行在我行的单证额度,以及承兑行所在国/地区的国别风险额度(大陆地区陆资银行及中国大陆法人的外资银行子行除外)。 6.办理买方贸融资产买断业务,我行须为信用证开证行且已承兑付款。在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申请人在我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 (二)贸融资产买断二级市场业务。 1.基础交易背景真实,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应收账款无瑕疵,币种应为人民币或我行可接受的外币。 2.办理贸融资产买断二级市场买入业务,卖出行应资信良好,与我行各项业务往来记录良好,对所转让的经承兑行承兑的票据或应收账款具有合法所有权。 3.办理贸融资产买断二级市场买入业务,应占用承兑行在我行的单证额度,以及承兑行所在国/地区的国别风险额度(大陆地区陆资银行及中国大陆法人的外资银行子行除外)。 第九条 融资期限和融资定价 (一)计算自营贸融资产买断或贸融资产买断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实际融资期限,应根据对承兑行的收汇记录,在贴现期限上适当增加宽限期。宽限期一般为2-5个工作日,陆资银行人民币国际信用证或国内信用证下宽限期可免,转手次数大于等于2手的可按转手次数每多一手加宽限期1个工作日。 (二)办理自营贸融资产买断或贸融资产买断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融资报价,应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地区的国别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情况综合确定。 (三)办理代理贸融资产买断业务的融资报价根据买入银行的报价确定,一般在买入银行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第四章 贸融资产买断办理流程 第一节 自营贸融资产买断业务流程 第十条 业务申请。办理自营贸融资产买断业务,客户应向经办行提交《贸融资产买断融资申请书》,提供相关的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用证项下贸融资产买断业务。 1.信用证正本及其修改副本; 2.信用证项下主要单据副本; 3.承兑行的正本承兑/承诺付款/保兑电文或已经承兑的汇票正本。 (二)托收、汇款项下贸融资产买断业务。 1.托收、汇款项下主要单据副本; 2.承兑行的保付加签电文或汇票正本。 (三)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业务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国际贸融资产买断申请人是出口单据的收款人;国内信用证项下贸融资产买断申请人是发票开票人; (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销售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单据表面真实性; (四)贸融资产买断申请人、买方以及开证行、承兑行或保兑行的资信情况; (五)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风险; (六)承兑行承兑手续符合规定,银行单证额度、国别风险限额占用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业务审查审批。信贷管理部门登录信贷管理系统进行业务审查操作,按照业务权限和审批流程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三条 对客报价。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国别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情况向客户报价。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经办行与客户签订贸融资产买断融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款项发放。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将扣除贴现利息、相关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后的款项支付给客户,并向客户出具贸融资产买断融资确认书。 第十六条 通知承兑行。在向客户出具贸融资产买断融资确认书的同时通知承兑行我行已买断款项(参考报文格式见附件1),到期向我行付款。 第十七条 款项收回。收到款项后,经办行办理贸融资产买断融资归还手续。如在应收账款到期日未收到款项,应及时向承兑行催收。 第二节 代理贸融资产买断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业务申请。办理代理贸融资产买断业务,客户应向经办行提交《贸融资产买断融资申请书》及以下相关的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用证项下贸融资产买断业务。 1.信用证正本及其修改; 2.信用证项下主要单据副本; 3.承兑行的正本承兑/承诺付款/保兑电文或已经承兑的汇票正本。 (二)托收、汇款项下贸融资产买断业务。 1.托收或汇款项下主要单据副本; 2.承兑行的保付加签电文或汇票正本。 (三)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业务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国际贸融资产买断申请人是出口单据的收款人;国内信用证项下贸融资产买断申请人是发票开票人; (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销售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单据表面真实性; (四)贸融资产买断申请人、买方以及开证行、承兑行或保兑行的资信情况; (五)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风险; (六)承兑行的承兑手续符合规定,银行单证额度、国别风险限额占用符合规定。 第二十条 对客报价。在买入银行报价基础上加点向客户报价。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经办行与客户签订贸融资产买断融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款项发放。经办行在收到买入银行的款项后,扣除我行应得的代理费收入、相关手续费收入及其他费用后的金额支付给客户,并向客户出具贸融资产买断融资确认书。 第二十三条 通知承兑行。根据贸融资产买断业务协议向买入银行提交相关单据的同时通知承兑行我行已将款项让渡给买入银行(报文格式一般以贸融资产买断业务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款项收回。如到期日承兑行向我行付款,经办行应按协议规定及时将款项支付给买入银行。 第三节 贸融资产买断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