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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 看征求意见稿(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1-25
摘要:第十三条受托管理机构每半年向省财政厅、省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受托管理资金运行以及被投资企业运营、项目进展、股权结构变化等基本情况,并根据项目进展需要,提出增加投资、继续持有、收回投资、坏账处置等投资处置

  第十三条受托管理机构每半年向省财政厅、省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受托管理资金运行以及被投资企业运营、项目进展、股权结构变化等基本情况,并根据项目进展需要,提出增加投资、继续持有、收回投资、坏账处置等投资处置建议。

  第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对所持股权进行质押、担保或采取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严格遵守“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不得为申请单位的债务提供担保或变相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通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受托管理机构推荐等方式,统筹确定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备选项目。

  第十六条被投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清晰;

  (二)申请项目符合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要求,且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科研、财务、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健全;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未列入政府相关部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四)其他需要符合的条件。

  第十七条被投资企业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随同股东会批准文件,按照股权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逐级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受托管理机构申报的,由受托管理机构汇总申报材料,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予以推荐。

  被投资企业应当保证项目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重点从以下方面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审查,研究确定股权投资备选项目。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关于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方式进行项目审查。

  第十九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备选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及投资意向谈判,向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提报股权评估报告及入股建议书后,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股权评估报告,应包括被投资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风险点和防控措施、被投资企业内在价值测算和市场前景分析等。入股建议书,应包括拟投资金额、股权占比、投资期限、退出预案以及跟投计划等内容。股权投资协议需约定参股方式、参股比例和退出方案等内容,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财政资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条按照股权投资委托合作协议约定等,省财政厅应及时将股权投资所需资金划至受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应当建立完善财政资金股权登记管理制度,在发生投资入股、持股比例改变、投资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变更以及股权处置退出等情况时,及时进行登记管理,动态、全面、准确反映股权状况。

  第二十二条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股权登记主要内容,包括受托管理机构、资金托管银行、出资时间及数额、占股比例、拟退出时间、被投资企业名称及注册地等。

  第二十三条受托管理机构应选择一家设立于国内的商业银行对财政资金进行托管,承担资金的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并报省财政厅备案。资金托管银行应对财政资金实行动态监管,发现财政资金异常流动时,应采取适当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股权投资协议规定时间,将股权投资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监管银行账户,并督促被投资企业在股权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30内完成企业章程修改、企业登记变更、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章程或者投资协议约定实施投后管理,跟踪项目进展,了解被投资企业股权变动、注册资本变动、并购重组、重大经营决策,依法行使相应权利。

  第二十六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被投资企业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等事项时,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股权退出建议,并启动止损机制及时止损。

  (一)被投资企业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被投资企业严重违反投资协议约定;

  (三)财政资金拨付被投资企业6个月后,被投资企业未开展实质性业务或企业既定目标实现进度缓慢,难以按期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目标;

  (四)项目验收未通过;

  (五)项目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按约定实现正常目标;

  (六)其他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事项。

  第二十七条被投资企业应严格执行股权投资协议约定,主动配合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股权变动、注册资本变动、项目核心管理团队变动以及经营策略调整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省财政厅根据受托管理协议,视管理的资金规模和工作量,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年度管理费,标准不得超过上年底已投出且未收回财政资金总量的2%,可通过专项资金、投资收益等渠道列支。

  第五章股权退出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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