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资金监管和股权登记管理机制。突破财政资金条块管理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对按规定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资金以及收回的本金,整合形成相对独立的资金池,由财政部门专账管理。受托管理机构、被投资企业应建立财政资金第三方商业银行托管机制,规范资金结算,确保资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股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股权投资状况。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资金,不再按原资金管理模式实施审计和绩效评价。 (五)建立股权投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受托管理机构管理的资金规模和成效,采取“基础+奖励”的激励措施,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与托管资金挂钩的管理费用,安排一定比例的投资收益实施业绩奖励。遵循投资规律,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实事求是,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生命周期的投资项目,研究制定容错纠错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容错纠错的责任主体、情形及程序,对因不可预测市场波动等客观因素所导致的投资损失,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风险防控和投资止损机制,出现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等事项时,及时提出股权处置建议。对被投资企业,可视所属领域、发展阶段、项目提前退出时间以及项目风险等给予适当让利,具体在委托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 四、实施步骤 采取“先试点、再逐步推开”的方式持续推进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工作。 2020年,按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项目分类,省级先行选择直接服务经济发展且后续经营具有盈利性的部分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少于30%)开展试点,并遴选不超过3家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受托管理机构承担试点任务。相关部门应健全完善适用于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综合性管理制度及配套办法。各市可立足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试点范围及承担主体。 2021年及以后,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对省级符合条件的产业扶持类项目资金,力争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实施股权投资,并逐步提高试点比例。根据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改完善股权投资管理相关政策文件,逐步形成涵盖投前、投后、退出等不同阶段,管理办法齐全、操作规程完备的政策体系,推动在更多领域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实现财政资金的良性循环。 五、工作要求 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到各方权责利益调整。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大局意识,树立法治观念,深刻领会改革精神,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与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衔接配合,结合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产业发展的奖励、贴息、无偿补助等财政政策,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财政扶持方式,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 省财政要加强对省级各部门(单位)和各市、县的业务指导,进一步细化改革措施,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地区、各部门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省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创新制度供给,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合理调整产业扶持政策,体现政府政策导向。 对公路交通、轨道交通、机场建设、水利设施、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旅游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后续经营具有盈利性的,可结合项目实际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运作模式和投资期限,探索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 各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推动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的具体方案,与省级改革有效衔接、良性互动。 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实现财政资金引导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投入、持有、退出和监督管理活动,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财政资金其他投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在基本公共服务、行政运行之外,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可实施经营性投资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是财政资金通过阶段性持股、适时退出方式,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财政资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投资形成的股权,授权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受托管理机构实施持股管理。 第五条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滚动扶持,规范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实施范围 第六条根据省政府授权,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由省财政厅、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财政厅作为实际出资人,代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出资参与单位,研究确定股权投资重点领域和方向;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持股管理。 (一)省财政厅是股权投资资金的管理主体。负责股权投资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牵头制定股权投资综合性管理制度,开展受托管理机构遴选、评价等工作,原则上不参与股权投资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具体事务,不直接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 (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是股权投资项目的管理主体。负责本部门股权投资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和验收等工作,提出股权投资计划,确定具体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参与受托管理机构遴选和评价。 (三)受托管理机构是股权投资的运营主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可根据需要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和监事等,适当参与企业管理。 第七条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以及“四新”“四化”领域,对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技术突破和产业调整等项目,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重点投向企业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以及重点区域布局调整等项目。 第八条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主要采取资本金委托注入方式,可通过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非上市公司协议入股以及由受托管理机构与相关公司发起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等形式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第三章受托管理机构管理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应通过市场化遴选方式,选择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条件如下: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专业投资机构,股权结构稳定,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二)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诚信记录,无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或者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三)核心管理团队稳定,投融资工作经验丰富,拥有多次投资后成功退出案例; (四)主营业务突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关联企业之间股权结构清晰,具备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风控机制; (五)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能够积极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执行省有关部门促进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六)其他需要符合的条件。 第十条受托管理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和约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设置专门的业务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负责股权投资运营。指定独立于业务部门的审核机构对项目投资运作全过程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管理需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可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具体受托管理机构: (一)业务专长原则。根据参股资金项目领域、类型等,优先选择熟悉相关领域情况、已具备一定运作经验的受托管理机构; (二)关联排斥原则。根据被投资企业所属行业,优先选择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业务的受托管理机构; (三)跟投优先原则。鼓励受托管理机构对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项目进行跟投,优先选择管理费用额度较低、跟投比例较高的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应包括委托管理资金数额、运作程序、年限、权利与义务、退出条件、费用支付、检查考核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