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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 看征求意见稿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1-25
摘要:11月22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发布《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和《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财政体

  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构建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产业转型发展的长效机制,省财政厅起草了《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以及“四新”“四化”领域,对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技术突破和产业转型升级等项目,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重点投向企业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产业区域布局调整等项目。

  各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的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实施股权投资。各市可立足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试点范围及承担主体。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产业发展的奖励、贴息、无偿补助等财政政策,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财政扶持方式,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

  财政资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待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原则上3-5年)或约定条件时,通过股权转让、上市交易以及企业清算解散等方式实施退出。

  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资金,不再按原资金管理模式实施审计和绩效评价。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生命周期的投资项目,研究制定容错纠错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容错纠错的责任主体、情形及程序,对因不可预测市场波动等客观因素所导致的投资损失,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2020年,按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项目分类,省级先行选择直接服务经济发展且后续经营具有盈利性的部分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少于30%)开展试点,并遴选不超过3家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受托管理机构承担试点任务。相关部门应健全完善适用于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综合性管理制度及配套办法。2021年及以后,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对省级符合条件的产业扶持类项目资金,力争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实施股权投资,并逐步提高试点比例。

  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构建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产业转型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以机制创新为重点,以财政资金循环使用和绩效提升为目标,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为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全面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责权边界,严格按照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确定投资项目,充分发挥投资机构专业优势,在具体项目投前论证、投后管理和股权退出等环节,实施市场化运作。

  ——突出重点,滚动扶持。立足我省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聚焦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领域,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适时退出、循环使用的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良性循环和叠加放大效应。

  ——规范管理,防控风险。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股权投资参与各方责权利关系,构建覆盖股权进入与退出、资金投出与收回、受托管理机构激励与约束全链条全过程的制度体系,有效规避财政资金投资运作风险。

  二、实施范围

  (一)投资范围。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以及“四新”“四化”领域,对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技术突破和产业转型升级等项目,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重点投向企业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产业区域布局调整等项目。

  (二)资金范围。各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的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实施股权投资。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专项资金可根据中央管理制度确定是否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股权投资职责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顶层设计,明确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和被投资企业的权责关系。各级政府是股权投资资金的出资主体,依法享有资金所有者权益,授权本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股权投资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是股权投资资金的管理主体,负责股权投资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牵头制定股权投资综合性管理制度,原则上不参与股权投资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工作。业务主管部门是股权投资项目的管理主体,负责本部门股权投资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提出股权投资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受托管理机构是股权投资的运营主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持股管理、风险防控等职责。被投资企业是股权投资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按照投资协议安排使用资金,组织项目建设,保障投资者权益。

  (二)建立项目投资运作管理机制。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通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等方式,遴选确定股权投资备选项目,及时向受托管理机构予以推送。受托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自主选择具体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及投资意向谈判,形成项目股权评估报告及入股申请建议书,报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投后管理并履行相关事项报告义务。财政资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待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原则上3-5年)或约定条件时,通过股权转让、上市交易以及企业清算解散等方式实施退出。

  (三)逐步引入受托管理机构竞争机制。根据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开展情况,逐步探索建立受托管理机构市场化遴选机制。受托管理机构可在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资额度以及备选项目范围内,自主开展尽职调查,提出项目投资建议。根据股权投资领域等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可遵循业务专长、关联排斥、跟投优先原则,选择业绩优良的投资机构,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开展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建立受托管理机构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对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资格复核。对属于国有企业性质的机构,将股权投资资金受托管理经营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对工作进度慢、资金拨付不及时、履职不到位、投资绩效差、造成重大损失的机构,将调减管理费、取消受托管理资格等。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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