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3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其他行业纳税人2019年之前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在2019年及以后年度需要继续填报的,应在本行填报。 4.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性扣除的,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5.第5行“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1+4行。 (二)列次填报 列次填报时间口径: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仅填报采取税收加速折旧计算的税收折旧额大于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期间的金额;税收折旧小于一般折旧期间的金额,不再填报本表。同时,保留本年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期间最后一个折旧期的金额继续填报,直至本年度最后一期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1.第1列“资产原值”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计提折旧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2列“账载折旧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额。 3.第3列“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额。 所有享受上述优惠的资产都须计算填报一般折旧额,包括税会处理不一致的资产。 4.第4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的加速折旧方法计算的本年资产折旧额。 5.第5列“纳税调减金额” 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在列次填报时间口径规定的期间内,根据会计折旧金额与税收加速折旧金额填报: 当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等于税收折旧金额时,该项资产的“纳税调减金额”=“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账载折旧金额”。 当会计折旧金额大于税收折旧金额时,该项资产“纳税调减金额”按0填报。 6.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结果填报。本列=第4-3列。 三、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行。 2.第5行=第1+4行。 3.第6列=第4-3列。 (二)表间关系 第5行第5列=表A200000第7行。 A20103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累计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2.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本年累计减免税额。 3.第3行“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对于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区内所得优惠填写本行,区外所得优惠填报本表第2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期满后,只享受15%税率优惠的,填报本表第2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