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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修订2018年版所得税预缴表部分表单(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6-28
摘要: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凡是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凡是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且编号有效的纳税人,选择“是”;未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或者已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但被科技管理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纳税人,选择“否”。

(三)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必报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本年内发生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且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选择“是”;本年内未发生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或者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但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的纳税人,选择“否”。

五、按季度填报信息

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所有项目。本项下所有项目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季度最后一个属期的月份填报。

(一)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季度的季初和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季初从业人数”填报开业时从业人数。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季末从业人数”填报停止经营时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二)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季度的季初和季末资产总额。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季初资产总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季末资产总额”填报停止经营时资产总额。填报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三)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必报项目。

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四)小型微利企业

必报项目。

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选择“是”;否则选择“否”。计算方法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六、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9行=第3+4-5-6-7-8行。

2.第11行=第9×10行。

3.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5行=第11-12-13-14行。当第11-12-13-14行<0时,第15行=0。

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15行=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当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0时,第15行=0。

4.第16行=第17+18+19行。

5.第17行=第15行×总机构分摊比例。

6.第18行=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7.第19行=第15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

(二)表间关系

1.第6行=表A201010第41行。

2.第7行=表A201020第5行第5列。

3.第12行=表A201030第30行。

4.第15行=表A202000“应纳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5.第17行=表A202000“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6.第18行=表A202000“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7.第19行=表A202000“分支机构情况”中对应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行次的“分配所得税额”列次填报的金额。

A201010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累计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总体说明

本表各行次填报的金额均为本年累计金额,即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本年累计减免金额。

按照目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享受,第24、25、26、27、28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填报。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3+4-5行减本表第1+16+24行大于零时,可以填报本表第29至40行。

(二)行次说明

1.第1行“一、免税收入”: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3+8+9+…+15行。

2.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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