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第39行“(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本行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按照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43.第40行“(九)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所得减免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项目减免的所得额。 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报。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分别确定各项目减免的所得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44.第41行“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1+16+24+29行。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8+9+…+15行。 2.第16行=第17+18+22+23行。 3.第18行=第19+20+21行。 4.第23行=第23.1+23.2行。 5.第24行=第25+26+27+28行。 6.第29行=第30+33+34+35+36+37+38+39+40行。 (1)当表A200000第3+4-5行-本表第1+16+24行>0时,本行≤表A200000第3+4-5行-本表第1+16+24行。 (2)当表A200000第3+4-5行-本表第1+16+24行≤0时,本行=0。 7.第30行=第31+32行。 8.第41行=第1+16+24+29行。 (二)表间关系 第41行=表A200000第6行。 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按照目前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填报本表。 (二)总体说明 1.本表主要目的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本年度内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对其相应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进行单向纳税调整,以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 (2)实施减免税核算。对本年度内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核算其减免税情况。 2.填报原则 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固定资产优惠政策的,应按以下原则填报: (1)自该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起,在“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间内,必须填报本表。 税收折旧是指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额;一般折旧是指该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即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金额。 固定资产税收折旧与会计折旧一致的,纳税人不涉及纳税调整事项,但是涉及减免税核算事项,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需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本表。 固定资产税收折旧与会计折旧不一致的,当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金额大于税收折旧金额时,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进行纳税调增(相关事项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调整),但需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本表;当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税收折旧金额时,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同时需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本表。 (2)自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起,在“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内,不填报本表。 固定资产本年先后出现“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和“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两种情形的,在“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折旧期内,仍需根据该固定资产“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内最后一期折旧的有关情况填报本表,直至本年最后一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3)本表第5列仅填报纳税调减金额,不得填报负数。 (4)以前年度开始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若该固定资产本年符合第(1)条原则,应继续填报本表。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1.第1行“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3行。 2.第2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以下称“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结合会计折旧情况,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本年累计金额。 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的有关情况,不在本行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