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9]第8号—实施存货监盘的重点关注事项 对于从事制造、贸易、房地产等行业的被审计单位而言,存货采购、生产和销售通常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都具有重大影响。从审计实务来看,存货也是容易出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领域之一。近年来,资本市场上越来越多的舞弊案例涉及存货的虚假记录。因此,作为基础审计程序之一的存货监盘程序愈加重要。对此,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第1311号)规定的基础上,中注协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3号——存货监盘》(以下简称问题解答第3号),就与存货监盘相关的实务问题提供进一步的指引。然而,审计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问题仍然花样翻新、层出不穷,与存货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有增无减。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等,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的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在汇总并梳理了相关审计准则、指南和问题解答的内容的基础上,针对执行存货监盘程序中的重点关注事项,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表审计专业技术委员会作如下提示: 一、注册会计师在存货监盘中的责任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第十二条对被审计单位对存货盘点的责任作出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存货盘点清查制度,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盘点周期、盘点流程等相关内容,核查存货数量,及时发现存货减值迹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开展全面盘点清查,盘点清查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审计准则第1311号第四条规定,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以获取与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相关的审计证据。问题解答第3号指出:“定期盘点存货、合理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实施存货监盘,获取有关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需要恰当区分被审计单位对存货盘点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对存货监盘的责任,在执行存货监盘过程中不应协助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工作。” 实务中,某些被审计单位可能会要求注册会计师协助进行存货盘点工作,这表明管理层混淆了其自身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协助被审计单位进行存货盘点,将极有可能影响其独立性,从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要求。 二、存货监盘程序的目标和主要工作内容 注册会计师实施存货监盘的目标在于获取有关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审计证据。 审计准则第1311号应用指南指出:在某些情况下,实施存货监盘可能是不可行的。这可能是由存货性质和存放地点等因素造成的,例如,存货存放在对注册会计师的安全有威胁的地点。然而,对注册会计师带来不便的一般因素不足以支持注册会计师作出实施存货监盘不可行的决定。且《〈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应用指南指出:“审计中的困难、时间或成本等事项本身,不能作为注册会计师省略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或满足于说服力不足的审计证据的正当理由。” 实务中,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实施存货监盘是必要程序,则需要合理计划存货监盘计划,尽早获取管理层存货盘点计划并评价其合理性、识别完整的存货存放地点、合理安排存货监盘时间、地点和团队,并充分考虑并计划不可预见性程序,以避免由于注册会计师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实施存货监盘的情况出现。 当实施存货监盘不可行时,实施替代程序,如检查盘点日后出售以及盘点日之前取得或购买的特定存货的文件记录等,可能提供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审计证据。但在其他一些情况下,例如,在被审计单位对于存货流转的内部控制和相应记录不健全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很难通过实施例如检查盘点日后出售以及盘点日之前取得或购买的特定存货的文件记录等替代审计程序,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考虑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三、存货监盘准备 在进行存货监盘前,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实施以下准备工作: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存货盘存制度)及业务流程,评价相关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以及是否得到执行。 (二)了解被审计单位仓库的分布,并从出入库单、固定资产清单、租赁承诺和支付的仓库租金等方面考虑管理层提供的仓库清单的完整性;对于连续审计的项目,还可以与前期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存货存放地点进行比较,以识别是否发生了重大或异常的变化。 (三)了解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种类、特点,以及各类存货项目的金额及其重要程度。 (四)取得并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盘点计划,主要包括: 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盘点计划,主要包括: 1.了解及评价被审计单位计划的盘点日期是否合理 (1)被审计单位通常选择在财务报表日进行存货盘点。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日进行存货盘点,相应地,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日实施监盘,能够最为有效地获取有关存货在财务报表日存在和状况的审计证据。 (2)被审计单位也可能依据其业务模式和经营特点,将存货盘点安排在财务报表日以外的日期,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是否可以通过执行存货前推测试或后推的审计程序,获取相应审计证据,以确定存货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是否已得到恰当的记录。问题解答第3号解答七对于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执行的审计程序提出了具体建议。 对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将存货实地盘点安排在财务报表日以外的其他日期进行时,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评价其计划的盘点日期是否合理。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计划的存货盘点日期不合理,为了获取财务报表日存货存在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需要求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在财务报表日实施存货盘点。通常情况下,导致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日之外的日期进行存货盘点不合理的情形可能包括:被审计单位采用实地盘存制度;被审计单位针对存货的实物流转以及账务记录不健全等。 2.了解被审计单位计划的存货盘点范围、各存货存放地点的存货数量及存货的储存、包装及码放方式,评价存货盘点范围是否完整、存货的包装和码放是否易于盘点的实施。 3.了解是否存在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以及被审计单位是否将这些存货分别存放、标明,且未纳入盘点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