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关注 科技 财经 汽车 房产 图片 视频 全国 福建

国际

旗下栏目: 国际 国内 时局 热评

私拉一根绳索,要赔36万元,南通网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2-08
摘要:南通网由南通日报社主办,是南通地区最权威的主流新闻门户和资讯平台,南通新闻最快权威发布,南通资讯最大网络平台。

本网讯 七旬老人驾驶电动车途中被一根绳索绊倒受伤。出院后,老人将拉绳索的“罪魁祸首”告上法庭。记者5日从启东法院了解到,该院吕四法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潘某被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赔偿老人36万余元。

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没想到飞来横祸,一根横跨道路的绳子将他绊倒。高某当场昏迷不醒,后被送往医院急救,治疗花去了13万多元的医药费。

好好的马路上,哪里来的绳子?经公安机关查实,肇事的绳索是潘某自行拉的,供修建房屋使用。交警部门认定,潘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高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高某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四级伤残。高某诉请要求潘某赔偿包括医药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但潘某认为,自己的责任过重,高某主张的赔偿不合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依法有权主张赔偿。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可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36万余元。

私自占用道路的现象在社会生活当中并不罕见,特别是利用道路晒谷子、整理渔网等,不仅影响了正常交通秩序,而且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法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本案承办法官说。

通讯员毛才华 记者王玮丽

责任编辑:采集侠
首页 | 资讯 | 关注 | 科技 | 财经 | 汽车 | 房产 | 图片 | 视频 | 全国 | 福建

Copyright © 2015 新闻资讯门户站 版权所有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