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刚颁布第86/2019/NĐ-CP议定,规定信贷机构和外资银行分行的法定资本。具体, 商业银行为3万亿越盾;政策性银行为5万亿越盾;国家合作社银行为3万亿越盾;外资银行分行为 1500万美元;金融公司为5000亿越盾。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为1500亿越盾;小额信贷机构为50亿越盾;在社、镇运营的人民信贷基金为10亿越盾。 如果信贷机构(不包括人民信贷基金)、外资银行分行在本议定生效之前获得营业执照。那么,自议定生效之日起,必须确保最少注册资本等于法定资本。 本议定从2020年1月15日正式生效。 特别是,自2020年1月15日起,在上级下发文件,决定更改行政区划、划分行政单位的情况下,人民信贷基金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最少注册资本等于法定资本。 越南建设证券提醒各位投资者,虽然越南是东南亚投资热点,但仍需要注意控制投资风险,谨慎选股。关注越南建设证券微信公众号“越证快讯”以了解更多越南最新市场消息以及独家分享。(责任编辑:王梓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