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立法机关解释慈善法不调整个人大病求助,并不意味着法律也自此放弃调整以此为业的个人大病求助网络平台。此次朝阳法院还向民政部、水滴筹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推进相关立法、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网络筹集资金分账管理及公示制度、第三方托管监督制度、医疗机构资金双向流转机制等,以切实加强爱心筹款的资金监督管理和使用。由此可以看出,立法机关确实得审视个人求助网络平台的规制之道,寻求一种新的平衡:确保个人陷入困境时的求助权利,同时理性制定以此为业的平台的行为规范。 笔者以为,个人求助网络平台发展大致会有两个发展路径:其一,作为商业企业的社会责任项目来运行,但是需要进行独立核算,且厘清其与企业其他业务板块之间的关系;其二,设立一个非营利组织来专门运行,确保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在没有国家财政支持和其他收入来源的状况下,为了维持其生存和发展,从所募集的款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也是合理的(当然这一信息应该公之于众)。不同的路径选择将配套以不同的规制方法:前者着重于确保个人求助网络平台的运营主体尽管是商业企业,但是资金安全和目的锁定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后者则通过非营利组织法的财产规范予以保障。根据法律性质对个人大病求助网络平台进行类型化治理的思路,尽管无法杜绝欺骗和误导,却是人类理性呵护善心的不懈努力。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 遏制乱象可借助医院力量 □ 徐建中 网络个人大病求助乱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个人求助行为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平台规则欠完善出现了漏洞、申请者受利益驱使缺乏应有的诚信,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医院在对大病筹款总额的评估上尺度太过模糊。纵观近年来的筹款目标,在医院的一纸诊断证明书下,求助额动辄十几万元,几十万元,但很多都和患者实际需要救助的费用出入很大。 作为医院,虽然患者病情千变万化,愈后难定,但医生根据患者病情还是有能力对筹款目标做出一个相对客观、准确的评估:首先,目前很多患者都有医保,且报销比例不低,在评估时理应减去这一部分;其次,现在各地基本都实行了大病保险,对于高额费用可以进行二次报销,这一部分各医院都有具体补偿标准,核算出来并不难,所以也应在评估时进行削减;第三,很多地方民政部门对大病住院患者也有一定的补偿,这一部分也应纳入评估之列。比如一位患大病的农村经济困难患者,如果花费了20万元,合作医疗大概可报销10万元,二次补偿大概可报销4万元,民政大概可补偿5000元,那么按实际评估,筹款目标则可以定为5.5万元。 有了这种相对精准的评估,就可在一定程度上堵住筹款目标虚高的漏洞,当然,这种评估也只是相对准确,难免还会出现一些筹款用不完的情况。这时候,如果平台能与医疗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将所筹款项直接汇至患者所在医院账户,而非汇至发起人个人账户,那么筹款便都透明起来,就算有人想虚报额度或者改变筹款用途,也无机可乘了;如果筹款用不完,也可及时通过平台返还给捐助者,或者再帮助其他求助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