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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局]对我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思考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1-05
摘要:[市粮食局]对我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思考--新余新闻网

对我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思考

市粮食局  陈小

随着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与完善,我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履行赋予的监督职能,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执法理念,以“守住管好‘天下粮仓’”为己任,履职尽责,开拓创新,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制度,维护粮食市场流通有序。但日常监管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着粮食安全稳定。本人结合监管工作实践和现状分析,探索与思考当前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对策。

一、我市粮食监督执法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粮食系统在各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凝心聚力,锐意进取,以“收好粮、储好粮、供好粮”为流通主业,扎实推进粮食产业经济稳步发展,“大考核”、“大排查”、“大清查”显见成效,机构改革稳妥到位。强化了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已列入整体工作重要日程,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工作思路,并制定完善了执法监管制度。在粮食实际工作中,各地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执法体系建设,创新监管措施,提升依法管粮能力,全面落实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扎实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为粮食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强化执法体系建设,夯实监督检查基础。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了监督检查科(股),成立了执法队伍,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数达30人,并落实了执法经费,编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汇编》等工作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热线,从机构、人员、经费、制度等方面为粮食执法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积极开展监督执法,规范粮食流通秩序。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全市各级粮食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统计制度、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和粮食流通市场经营活动进行了一系列全面的、多层次的粮食行政执法检查活动。自2018年至今年7月,全市累计开展了各类检查活动24次(其中:综合检查3次,专项检查21次),检查企业388个次(其中:综合检查70个次,专项检查318个次),强化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其他各专项检查。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规范了经营行为。

(三)不断创新监管模式,努力提高执法效能。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在做好常规例行检查的基础上,落实“双随机”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突击检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等行之有效方式,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检查力度,组织开展面向全社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并努力适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新常态,严格执行粮食流通法规政策,落实粮食安全责任,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强化行政执法和监管工作力量,提升了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充分发挥监管合力。加强与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协调与沟通,粮食联合发改、财政、市场、农发行、中储粮直属库等多次发文检查。充分发挥监管合力,检查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重要检查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监督,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典型事件通过媒体公开。

二、当前我市粮食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2018年底政府机构改革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影响较大,特别是对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造成很大的冲击。我市粮食局保留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但编制人员缩小,没有执法编制队伍;辖区分宜县、渝水区则将粮食局并入为农业农村和粮食局,粮食地位、工作重心随着转变了;高新区、仙女湖区农村工作部(局)是一个综合性管理部门,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随着各县(区)原粮食部门机构职能转换,一些专业人员被调离或转岗,给相关工作衔接带来一定难度,造成执法监督工作在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起来不太顺畅。

面对新的形势下,新余粮食流通执法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时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推进职能转变和思想转变,着力解决好人员融合及工作配合不到位,协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继续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努力推动我市粮食流通更加创新改革,强化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提升粮食安全保障水平。

三、当前我市粮食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受粮食市场供求形势变化以及粮食行政部门职能转变等因素的影响,国内粮食流通市场格局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粮食执法监督工作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我市粮食部门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及困难。主要是:

(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机构建设还有待加强。这次机构改革显示着粮食行政职能地位下降,执法机构和力量得不到保证,市、县(区)机构建设和监督检查工作进展很不平衡,与其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不相适应。虽然设立了监督检查科(股)或综合行政执法队,全力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责,但多数工作重点不同,要求不一样,加上市级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又划入到市综合检测中心,县级粮食质检站也没编,没正常运转,不利于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二)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力量相对薄弱。目前,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还不够健全,粮食部门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能不相适应,普遍存在着人员编制严重不足、力量薄弱、结构不合理、年龄偏大等突出问题。越到基层粮食行政机关,专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配备越少,且执法人员大多数兼职,系“半路出家”,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对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了解不深,执法能力与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不相适应,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职能需要。

(三)涉粮管理部门多,责任难以理清。粮食市场的管理涉及到工商、质监、物价、卫生、农业、粮食等众多部门,每个部门只管粮食流通的一个环节或几个方面,其监管就缺乏连续性,责任也就难以理清和落实。虽然《条例》确立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的主体地位,但在实际工作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又不具备独立的行政执法权,地方部门间、区域间开展联合检查次数较少,工作的主动性不够,粮食行政执法责任落实不到位。加之有些粮食经营者对《条例》、《暂行办法》等粮食法律法规和制度淡漠,对监督检查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和尊重,给粮食监督检查带来较大困难,造成执法工作力度和效果不强,多头监管也易造成越位、缺位现象。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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