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犯罪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计算机犯罪的高级形态。网络犯罪同普通计算机犯罪之间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侵犯了网络空间内的信息安全,这种侵犯体现于两个方面:破坏网络信息的信息功能以及侵害网络信息,造成网络系统收集、处理、存储、传输、检索信息功能的破坏。 我国网络犯罪的现状 我国刑法中并无“网络犯罪”的概念,而是在第285条、286条中相应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为了解我国近年来网络犯罪的发展,笔者搜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文书2008—2017年间全部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整理网络犯罪共计444件。按照时间角度来看,网络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2017年网络犯罪案件数量为187件,占全部十年间网络犯罪总量的42.1%;按照空间角度来看,我国网络犯罪排名前十位的省市分别是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上海市、福建省、河南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南省(如图所示)。其中,互联网技术较为发达的江苏省、浙江省占比全国计算机案件比重的39.5%。 2017年的187起案件中,除却指定管辖、驳回申诉13起,刑罚变更21起,案例重复上传等原因,一审案件共计128起,网络犯罪共计128起,其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13起,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15起。128起案件中,25周岁以下(含25周岁)的主体案例42起,25—35周岁的案例49起,35—45周岁案例17起,45周岁以上的案例3起,其中年纪最小的犯罪主体为20周岁,年纪最大的犯罪主体为52周岁。113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中,犯罪主体年龄的统计数据为:25周岁以下(含25周岁)的主体案例40起,25—35周岁(含35周岁)的案例共39起,35—45周岁案例共15起,45周岁以上的案例共2起;15起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案件中犯罪主体年龄分布为:25周岁以下(含25周岁)的主体案例2起,25—35周岁(含35周岁)的案例共10起,35—45周岁案例共2起,45周岁以上的案例共1起。通过上述数据的分类,不难发现,在整个计算机犯罪过程中,35岁以下的中青年占比突出,高达80.5%。进一步进行剖析,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以25周岁以下的犯罪主体最多,达40人,占比41.7%;而在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中,25—35周岁的犯罪主体升至首位,占比达6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