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中国的立法者其实已经意识到这是一个问题,即强调自主可控其实可能是不太能实现的,最起码这是不经济的, 因为技术都需要进行分工,每个国家在某种技术上可能都有优势,光刻机就是一个典型。再如 5G、人工智能技术,也不可能中国全都拥有。 谈自主可控,是静态的角度去理解,谈供应链安全,则是动态的要求。比如说欧盟、日本、韩国,相对我们会认为他们更能达到供应链安全的要求,即不会随便找个理由来卡中国及中国的企业。两者有联系但是差异很大。 DeepTech: 它是此前法规的延续和聚焦,但是不同于以往的是,它参与的部门数量却非常之多? 何渊: 是的,基本上主要的部委都参与了,甚至包括央行、商务部等等,一般很少会有这样一个程度,所以这个《办法》会涉及很重要的一个制度。 根据此前的《网络安全法》第 8 条的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会动用这么多部门,其实也是在参考国际经验。 它的前身《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涉及的面特别宽泛,涵盖公共安全、网络安全、国家安全,但是新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非常聚焦,本质上聚焦于国家安全,这一点是很明确的,即只审查国家安全,不负责诸如个人信息保护等等,这些都不是它的重点。而且办法聚焦于重要数据、关键信息设施,以及供应链的安全,其实是很明确界定了边界。 原来的范围太大,那现在明确下来聚焦国家安全审查这一件事,一旦提升到国家安全角度,以上部门都是相关的。 办法的三个关键词,第一个是关键信息技术设施,第二个供应链安全,第三个是国家安全,与上述部委都是相关的。 图丨AI 时代下的黑客正朝两个方向发展:愚弄 AI 系统和利用 AI 发起攻击(来源:CB Insights) DeepTech: 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无论中资还是外资公司,都需要自己去衡量需不需要提交审查,这种流程的逻辑是什么? 何渊: 原来的做法我们叫做 政府的规制 ,但现在特别提到的一个概念是 治理的现代化 。慢慢地要让市场主体决定,这可能也是未来非常大的一个变化,即企业自己要承担起这个责任,行判断,或者称为发挥市场的更重要作用,市场主体自行决定要不要申报。 但这后面还跟着一句话,叫做事后强监管,相较于原先的事前监管,事前事中给企业更多的自由,你自己来判断,但是如果出问题,对不起,事后要强监管,也可能处罚的力度就会很大,目前审查办法因为法律效力的层级问题,无权规定很多的罚则,基本还是沿用《网络安全法》和《国家安全法》。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觉得应当积极吸收欧盟、美国的一些关于事后处罚的经验,尤其是合作治理的理论,这种事后监管模式在网络安全领域是重要趋势。 在美国,处罚的力度甚至是可以由企业和 FTC(联邦贸易委员)形成和解协议,即罚多少我们来讨论,例如之前的剑桥分析事件,最后 FTC 罚 Facebook 50 亿美元。这种行政和解协议,不依照法律来一板一眼地单方实施处罚,而是双方,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谈出来的,我觉得这种方式在对数据治理领域可能会更好,对企业来说可以更加主动地去实现合规。 我一直都觉得合规不是靠政府的强力逼出来的,而主要靠企业的自我规制。当然政府事后的强监管处罚的力度很重要,为什么一些国内企业在数据隐私、网络安全上不重视,原因是处罚力度太低,只罚个十万元,企业基于成本收益的分析,自然是会选择不遵守的,但如果是说像欧盟一样几千万美元甚至上亿、几十亿美元,那企业就要掂量掂量,所以会主动去做一些合规体系。 在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时代,政府监管机构人数毕竟有限,如何去监管?需要考虑到这和传统行业是不太一样,其实难以对从事新经济和新基建的企业进行全程监控的。 未来,这种趋势可能全球都会比较普遍,不仅美国这么做,欧盟其实也会去这么做。 近年来我们也看到,诸如欧盟对 Facebook 动辄数亿美元的处罚,全球的处罚额度都会越来越高,预示强监管时代必然来临, 对于企业来说,数据合规就会变成一个“合则生,不合则亡”的问题。 根据审查办法,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具体工作委托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承担。整个其实就是一套非常完整的体系,要放在完整的数据法律体系下来看待这个问题,从最顶层的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然后到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再加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条例,到审查办法,再到一系列针对各个行业领域的国家标准,如修改案马上要生效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等,整个体系会在一两年之中变得非常完善,我们必须要放到整个数据法律体系下来看这个问题,就能理解为什么要让企业来自我规制,为何要实现政府和企业的合作治理,它是在这样一种逻辑下产生的。 DeepTech: 你提到的三个变化,是怎么体现国际化的? 何渊: 体现在用国际通行的法律语言来表达来维护国家网络安全。 此前的一些说法是有一些问题的,比如说审查程序不明确,审查理由不明确。这个办法则是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细化,让所有的从事网络和服务的厂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明白应该怎么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