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保监会今日发布银行网络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月9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9日。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及与助贷平台合作作出了明确的业务规范,以下为文件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互联网贷款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其他定义】本办法所称风险数据,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借款人进行身份确认,以及贷款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监测、预警和处置等环节收集、使用的各类内外部数据。 本办法所称风险模型,是指应用于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的各类模型,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模型、反欺诈模型、反洗钱模型、合规模型、风险评价模型、风险定价模型、授信审批模型、风险预警模型、贷款清收模型等。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第五条【适用范围除外】下列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一)借款人虽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等操作,商业银行线下或主要通过线下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贷款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于线下的贷款; (二)商业银行发放的抵质押贷款,且押品需进行线下或主要经过线下评估登记和交付保管; (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贷款。 上述贷款适用其他相关监管规定。 第六条【基本原则】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第七条【业务规划】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涉及合作机构的,应当明确合作方式。 第八条【风险管理总体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 第九条【地方法人机构】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其他条件的除外。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对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客户开展的业务,不属于前款所称跨注册地辖区业务。 第十条【消费者保护】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体系,切实承担借款人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借款人隐私数据保护,构建安全有效的业务咨询和投诉处理渠道,确保借款人享有不低于线下贷款业务的相应服务,将消费者保护要求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治理架构】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贷款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的职责,建立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十三条【董事会职责】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合作机构管理政策以及跨区域经营管理政策; (二)审议批准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对互联网贷款风险实施管理和控制; (四)定期获取互联网贷款业务评估报告,及时了解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管理、风险水平、消费者保护等情况; (五)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四条【高管层职责】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互联网贷款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二)制定、评估和监督执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合作机构管理政策和程序以及跨区域经营管理政策; (三)制定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管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贷款限额、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限额及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不良贷款率等; (四)建立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机制,持续有效监测、控制和报告各类风险,及时应对风险事件;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情况、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消费者保护情况,及时了解其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六)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五条【风控资源】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能及时知悉风险状况,准确理解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的作用与局限。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方法和流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涵盖营销、调查、授信、签约、放款、支付、跟踪、收回等贷款业务全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