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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今日发布银行网络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5-10
摘要:第十七条【贷款营销】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获取目标客户数据,开展贷款营销,并充分评估目标客户的资金需求、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申请流程中,加入强制阅读贷款合同环节,并设置合理

  第十七条【贷款营销】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获取目标客户数据,开展贷款营销,并充分评估目标客户的资金需求、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申请流程中,加入强制阅读贷款合同环节,并设置合理的阅读时间限制。

  商业银行自身或通过合作机构向目标客户推介互联网贷款产品时,应当在醒目位置充分披露贷款主体、贷款条件、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和违约责任等基本信息,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思表示的权利。

  第十八条【身份核验】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要求,通过构建身份认证模型,采取联网核查、生物识别等有效措施识别客户,线上对借款人的身份数据、借款意愿进行核验并留存,确保借款人的身份数据真实有效,借款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身份核验不得全权委托合作机构办理。

  第十九条【反欺诈建设】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反欺诈机制,实时监测欺诈行为,定期分析欺诈风险变化情况,不断完善反欺诈的模型审核规则和相关技术手段,防范冒充他人身份、恶意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贷前调查】商业银行应当在获得授权后查询借款人的征信信息,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线上收集、查询和验证借款人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

  第二十一条【贷中审查】商业银行应当构建有效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和风险定价模型,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运用风险数据,结合借款人已有债务情况,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和授信方案。

  第二十二条【人工复核】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人工复核验证机制,作为对风险模型自动审批的必要补充。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人工复核验证的触发条件,合理设置人工复核验证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及其他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书。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资金用途】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

  (一)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三)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合同和数据档案存储】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储存、传递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借款合同、信贷流程关键环节和节点的数据。已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相关数据应可供借款人随时调取查用。

  第二十六条【放款控制】授信与首笔贷款发放时间间隔超过1个月的,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发放前查询借款人信贷记录,重点关注借款人的新增贷款情况。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特征、贷款金额,确定跟踪其信贷记录的频率,以保证及时获取其全面信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贷款支付】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加强对支付账户的监测和对账管理,发现风险隐患的,应立即预警并采取相关措施。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应当根据借款人过往行为数据、交易数据和信用数据等,确定单日贷款支付限额。

  第二十八条【受托支付】商业银行应遵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受托支付管理规定,同时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互联网贷款的规模和结构、应用场景、增信手段等确定差异化的受托支付限额。

  第二十九条【贷后管理】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模型,对借款人财务、信用、经营等情况进行监测,设置合理的预警指标与预警触发条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必要时应通过人工核查作为补充手段。

  第三十条【贷款用途监测】商业银行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发现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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