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首先,HS网络明知从事配资业务的客户将子账户提供给社会不特定投资者使用,仍向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客户销售H系统和提供委托交易、查询、清算等服务,并且从中收取佣金等非法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HS网络关于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申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监会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违法所得的金额。成本费用是HS网络为开展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支出,不应予以扣除。 第三,此外,《告知书》中表述的180个客户,经证监会核实,基于合同是否由HS网络直接与从事配资业务的客户签订,将其中31家没有直接与HS网络签订合同的客户剔除,该部分收入予以扣除。剩余的149家客户,证监会根据HS网络相关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均为从事配资业务的客户,违法收入合计110,467,930.72元,扣除税金后为109,866,872.67元。前述事实证监会已根据复核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关于HS网络依证监会要求报送H系统交易情况的事实,并不能免除其行为的违法性,证监会表示,已在处罚幅度上对其配合调查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第四,关于处罚幅度。证监会已综合考虑了HS网络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对于刘某的申辩意见,证监会认为:刘某在笔录中承认自己负责HS网络开展网络业务的决策,为HOMS体系主要负责人之一。HS网络其他工作人员询问笔录称刘某负责公司流程管理、战略规划。H系统收入占HS网络收入超过50%,系公司重大业务,刘某作为HS网络董事长,称其对主营业务发展不知情的说法没有客观证据支持,因此应当认定为HS网络相关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的申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监会不予采纳。 对于官某的申辩意见,证监会认为:HS网络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官某作为HS网络总经理,负责H系统的具体工作,应当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官某的申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监会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