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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的裁判规则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5-29
摘要:1.详细的游戏规则构成作品表达的,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太极熊猫》诉《花千骨》手游“换皮抄袭”案 本案要旨:涉案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

1.详细的游戏规则构成作品表达的,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太极熊猫》诉《花千骨》手游“换皮抄袭”案

本案要旨:涉案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游戏界面设计体现的详细游戏规则,构成对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是一种被充分描述的结构,构成作品的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被诉侵权游戏在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及其选择、安排、组合上整体利用了权利人游戏的基本表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美术、音乐、动画、文字等一定内容的再创作,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应当承担停止改编、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0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8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2.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可作为类电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要旨:游戏画面的定性,以不超出游戏开发者的预设为准,游戏玩家的互动性操作产生不同的连续动态画面,对游戏画面的定性影响不大。对构成要素极多的集合性作品,应坚持坚持整体比对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通过比对情节、角色、地图、场景、武器装备、怪物等游戏素材的方式,来查看两款游戏画面的相似度,并判断两款游戏是否会构成混淆和侵权。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表现形式、创作方法均与电影作品较为相似,当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具有独创性时,可以将其定义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著作权法上进行保护。

案号:(2016)沪73民终190号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12辑(总第118辑)

3.对网络游戏规则、界面、标识进行全面模仿的,构成整体抄袭,属于不正当竞争——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要旨:游戏的开发和设计要满足娱乐性并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其实现方式并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需要极大的创造性劳动。涉案权利人的游戏作为一种特殊的智力创作成果,需要开发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凝聚了很高的商业价值。被诉侵权人作为游戏产品的同行业竞争者,对网络游戏规则、界面、标识进行全面模仿,构成整体抄袭,这种通过不正当手段将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并且以此为推广游戏的卖点的行为背离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超出了游戏行业竞争者之间正当的借鉴和模仿,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游戏是指以个人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为游戏平台,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为处理器,以互联网为数据传输媒介,通过广域网网络传输方式来实现多用户同时参与的游戏,是通过对游戏人物角色或场景的操作以娱乐、休闲、交流与取得虚拟成就为目的的游戏方式,是具有可持续性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网络游戏由软件程序、游戏名称、商标标志、游戏规则、故事情节、场景地图、人物形象、文字介绍、对话旁白、背景音乐等元素组合而成。游戏规则将各游戏元素串联起来,指引玩家一步一步通关。网络游戏是将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文字作品、视听类作品以及软件作品等多种作品以一定手段集合起来的多媒体作品。因此,在审理涉及网络游戏的案件中,首先需要明确网络游戏的组成要素中哪些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网络游戏可否在整体上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1)游戏中可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元素

①可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元素。具有独创性的游戏界面、游戏角色的造型和武器装备设计构成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②可作为音乐作品保护的元素。涉网络游戏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主张音乐作品侵权的案例较为少见。游戏中的背景音乐和插曲系相对独立的构成元素,可以单独主张著作权。

③可作为文字作品保护的元素。游戏中篇幅较长的背景介绍、角色简介、任务介绍则可能构成文字作品。对短小词语构成的角色或者道具的名称,因其文字过短、不符合文字作品的创作性要求,不宜认定为作品。

④可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元素。网络游戏是一种计算机软件,一款网络游戏中的各个游戏元素都要凭借代码得以实现。因此,游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构成计算机软件而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⑤游戏规则不宜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在2012年美国法院审理的俄罗斯方块案中,Xio开发的游戏Mino被公众认为是明显抄袭著名游戏Tetris(俄罗斯方块),然而Xio辩称俄罗斯方块中的每一个方块的设计都是为了实现让方块堆积起来的游戏规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游戏规则和玩法、题材能否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成为司法判断的难题。一般认为,游戏规则和玩法属于创意,创意在著作权法上属于思想范畴。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保护的是对思想的表达。因此,在判断游戏是否构成侵权的过程中,要将思想表达二分法与独创性标准相结合,从一款网络游戏中梳理出不受保护的思想和规则以及可受保护的表达,注意区分“规则”和“对规则的表达”。但有关游戏规则的说明书,不应简单认为属于游戏规则,而应认为属于与游戏规则有关的表达,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网络游戏整体应如何定性

关于网络游戏整体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目前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将网络游戏整体作为视听类作品进行保护。网络游戏的设计开发者类似于视听类作品的导演,首先需要创作或改编出一个由角色参与的剧本,之后对剧本进行具体的表达创作,设计角色人物名称和形象、设计对话和旁白、设计故事发生的场景、引入音乐,还有呈现在玩家眼前的视角选择、明暗选择、分镜头设计、特效设计等,这些都使得网络游戏与视听类作品具有相似之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将游戏作品作为独立的作品类型进行保护。网络游戏虽然与视听类作品有类似之处,但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有公众的主动参与。视听类作品完全不需要观众对创作有参与,作品的创作和最终结局是按照导演的构思进行设计。而网络游戏依靠的是玩家的参与,不同的玩家有不同的游戏经验和策略,不同玩家呈现出来的最终游戏结果不会完全一样。因此,将游戏作品归入视听类作品难以完全体现其特点。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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