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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销售口罩名义在网络上诈骗 南部县一小伙被判拘役4个月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2-27
摘要:以销售口罩名义在网络上诈骗 南部县一小伙被判拘役4个月,2月26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刑庭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犯诈骗罪一

以销售口罩名义在网络上诈骗 南部县一小伙被判拘役4个月

  四川在线记者 刘春华

  2月26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刑庭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犯诈骗罪一案,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直播。

  2月4日至8日,被告人张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使用微信发布虚假信息,谎称其有口罩销售。被害人王某等人看见后信以为真,先后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共计5908元,用于购买口罩。张某在收到转账的钱款后,先后将各被害人的微信及联系方式删除。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用于作案的手机二部依法予以扣押。

  南部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口罩)的名义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南部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已将全部违法所得退赔给各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手机二部,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南部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被告人张某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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