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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杭州申诗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破产公告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06
摘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0109破8号之二 本院根据债权人浙江华宝油墨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2月1日裁定受理杭州萧山朝阳彩印包装有限公

【法院公告】杭州申诗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破产公告

【法院公告】杭州申诗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破产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0109破8号之二

本院根据债权人浙江华宝油墨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2月1日裁定受理杭州萧山朝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担任杭州萧山朝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2020年6月28日,本院根据杭州萧山朝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杭州萧山朝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重整。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0109破17号

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依法裁定受理陈熔提出的对杭州申诗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CDXRE98,以下简称申诗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2020年7月2日指定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申诗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8月2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701号数创智能大厦10楼,联系电话:18957169681,联系人:马美笑)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是否申请执行及执行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邮寄申报债权的在邮寄单注明“申报债权”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申诗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申诗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申诗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申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本院定于2020年8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18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庭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工人路1079号审判楼三楼)。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0109破18号

本院于2020年7月5日依法裁定受理沈顺兴提出的对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5859146N,以下简称汇鸿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2020年7月22日指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汇鸿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8月2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68号钛合国际A座22楼,联系电话:13606634848,联系人:傅律师)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是否申请执行及执行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邮寄申报债权的在邮寄单注明“申报债权”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汇鸿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汇鸿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汇鸿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汇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本院定于2020年9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18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庭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工人路1079号审判楼三楼)。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原标题:《【法院公告】杭州申诗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破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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