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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球星乔丹”起诉“乔丹体育”案件,近日再度进入公众视野。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之前关于乔丹体育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不构成侵害乔丹肖像权的判决被最高法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该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如果商标最终因最高法的判决而被撤销,对乔丹体育生产经营将造成何种影响、是否会影响IPO进程?成为这场争论之后市场最为关注的话题。 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终于有了结果。 根据最高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再32号案判决书,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之前关于乔丹体育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不构成侵害乔丹肖像权的判决被最高法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该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一纸文书,将乔丹体育与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的8年商标争议置于台前,乔丹体育的IPO之路也重回公众视野。 外界普遍将此解读为商标撤销,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最高法是撤销以前法院的判决,并不是撤销商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作出新的裁定之前,企业仍然可以正常使用该商标。”上海公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於炯表示。 如果商标最终因最高法的判决而被撤销,对乔丹体育生产经营将造成何种影响、是否会影响IPO进程?成为这场争论之后市场最为关注的话题。 案件始末 9年间,乔丹体育和迈克尔·乔丹选入了冗长的诉讼拉锯。 2012年,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乔丹公司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自此开始了一场绵延不绝的商标纠葛。 根据最高法官网,2016年4月26日,恰逢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再审理“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意义特殊。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 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 2015年,迈克尔乔丹不服68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提审了此次公开庭审的10件案件。 而2020年此次判决起因是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审查后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5)知行字第269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4月8日,乔丹体育在其官微发出声明,称此次“判决决不会影响我公司现有商标的正常使用,也不会对我公司的正常经营构成影响。” 也有解读称乔丹体育此举是在“钻漏洞”,最高法撤销了前面的判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但实际上其品牌信誉已经难以挽回。 图片来源 / 图虫创意 摘不掉的“山寨”帽 此次判决,让乔丹体育的上市路又蒙上了一层阴影。 国产服装品牌乔丹体育来自著名的鞋服之都福建晋江。根据乔丹体育曾经提交的招股书(申报稿)。 “本公司系由福建乔丹于2009年12月22日整体变更设立的。 福建乔丹由成立于1984年的日用品二厂发展而来,1992年5月日用品二厂更名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 2000年6月经晋江市乡镇企业局、晋江市陈埭镇企业办公室产权甄别后,改制变更为晋江市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2000年9月更名为福建省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乔丹体育主营业务为运动鞋、运动服装和运动配饰的设计、生产和销售。 据招股书,截至2011年 6月30日,乔丹体育建立了覆盖全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市场营销网络,品牌专卖店5715 家。 且强调“本公司乔丹品牌和产品先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 在成立10年之后,乔丹体育于2011年11月过会,但之后乔丹体育并没有上市成功。 2014年11月28日证监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为何有企业过会但迟迟拿不到批文: “对于目前已通过发审会但尚未核准发行的企业,待其按规定履行封卷、会后事项等程序后,我会将依法核准其发行。 此外,还有个别过会企业存在特殊事项,如乔丹体育存在重大未决诉讼,部分企业的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等。我会将在相关受限因素消除后,按程序推进后续工作。” 时间行至2019年4月,乔丹体育再次过会。但又一次的商标判决,乔丹体育是否还能如期上市“圆梦”? 品牌已成“负资产” 图片来源 / 图虫创意 在上述招股书中,乔丹体育说明了其上市的首要风险为“商标及商号”: “发行人商号及主要产品商标“乔丹”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Michael Jordan 的中文音译名“迈克尔 乔丹”姓氏相同,目前发行人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 发行人对企业名称享有商号权,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该等权利均受我国法律保护。发行人的商号及注册商标均不存在侵犯 Michael Jordan 的姓名权或其他权利,发行人自2000年6月28日成立至今,Michael Jordan从未就发行人商 号及“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发行人提出过任何权利或主张,发行人与 Michael Jordan 之间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尽管如上所述,仍可能会有部分消费者将发行人及其产品与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从而产生误解或混淆,在此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