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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禁毒日前夕福建公布六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6-27
摘要:人民網福州6月25日電(張子劍)6月26日是國際禁毒日,25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六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以彰顯福建省法院堅決打擊毒品犯罪,切實維護社會大

人民網福州6月25日電(張子劍)6月26日是國際禁毒日,25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六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以彰顯福建省法院堅決打擊毒品犯罪,切實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堅強決心。

典型案例一 賴永廣等人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被告人賴永廣、曾昭中、胡水輝商定共同出資,制造氯胺酮販賣牟利,曾昭中、胡水輝負責制造毒品,賴永廣負責販賣,所得贓款按出資比例分配,賴永廣另以每制造一桶原料支付3萬元給曾昭中、胡水輝作為制毒報酬。后賴永廣又糾集被告人劉華美等人參與制毒。同年4月至5月上旬,曾昭中持賴永廣出資的90萬元、胡水輝出資的20萬元、劉華美出資的25萬元,購得19桶制造氯胺酮的原料。胡水輝另持賴永廣出資的10余萬元購買了制毒輔料、設備,租賃了興業種植農場作為制毒場地,共制造了130余千克氯胺酮。同年5月29日上午,賴永廣、劉華美先行前往廈門與買家林達(另案處理)商談交易並清點毒資,曾昭中、胡水輝將130余千克氯胺酮運輸至廈門市集美區杏林鎮內林村一路邊等候。而后,賴永廣前來交接,並和胡水輝一起將130余千克氯胺酮與買家進行交易。之后四被告人被抓獲,毒品被查扣。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賴永廣、曾昭中、胡水輝、劉華美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毒品管制規定,結伙制造、運輸、販賣氯胺酮130余千克,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且數量大。四人結伙出資、分工配合實施制造、運輸和販賣毒品行為,均系主犯,賴永廣的罪責最為突出。據此,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賴永廣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曾昭中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胡水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劉華美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罪犯賴永廣已被依法核准並執行死刑。

典型案例二 李露販賣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露販賣毒品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因先后二次懷孕均未能收監執行。2016年3月,李露在其位於平潭縣潭城鎮東埔庄的租住處,販賣給未成年人王某濤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同年4月,李露再次販賣毒品給王某濤時被抓獲,當場繳獲甲基苯丙胺2.56克。李露因涉嫌毒品犯罪被採取監視居住。其間,李露又3次販賣給李某共計2.4克甲基苯丙胺,販賣給王某安1克甲基苯丙胺。同年6月,李露又受販毒人員所托,通過他人2次購得甲基苯丙胺200克。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露違反國家禁毒管理法規,販賣甲基苯丙胺約206余克,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李露因販賣毒品被判刑,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又再犯販賣毒品罪,依法數罪並罰。李露系毒品再犯,又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依法應予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李露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典型案例三 廖億倍、賴海榮等人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被告人廖億倍、賴海榮等人共謀制造毒品牟利,廖億倍糾集被告人郭金榮、張李振雙、吳躍貞、張主、張權等人,郭金榮指使被告人王洪康物色制毒場所。11月17日,賴海榮、郭金榮租下長汀縣某公司宿舍作為制毒人員住所,經廖億倍同意,王洪康租下長汀縣策武鎮黃館村某果園作為制毒場所。郭金榮雇請被告人王其高在此看門,並飼養小雞以掩人耳目。賴海榮經事先聯系,伙同郭金榮、王洪康、張李振雙、吳躍貞運回部分制毒設備和原料。同年12月,廖億倍動手並指揮賴海榮、郭金榮、吳躍貞、張李振雙、張主、張權等人制造甲基苯丙胺。郭金榮還負責接送制毒人員。2014年1月2日,公安人員在制毒現場查扣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與固體混合物共計738.06千克及白色晶體0.84克。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廖億倍、賴海榮、吳躍貞、張主、張李振雙、王洪康、郭金榮、張權、王其高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定,非法制造甲基苯丙胺738余千克,其行為均已構成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廖億倍起組織、指揮作用,賴海榮、郭金榮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吳躍貞、張李振雙、張主、張權、王洪康、王其高系從犯,依法分別予以從輕、減輕處罰。郭金榮協助抓捕同案人,有重大立功表現,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廖億倍、賴海榮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吳躍貞、張李振雙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分別判處被告人郭金榮、張主、張權、王洪康、王其高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五年不等的刑罰。罪犯廖億倍、賴海榮已被依法核准並執行死刑。

典型案例四 王剛販賣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被告人王剛租用石獅市靈秀街道前廊村一處民房,並將事先包裝好的毒品海洛因放在該出租房內。之后王剛多次指使其子王某國(未成年人)將毒品藏匿於石獅市靈秀街道前廊村一樹下,待收到購毒款后,通知購毒人員自行取走毒品。2017年5月4日,王剛再次指使王某國將0.49克海洛因放置在上述地點時被當場抓獲,后公安人員在王住所處查獲12包毒品海洛因共計3.53克。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剛伙同他人多次販賣毒品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王剛利用未成年人販賣毒品,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王剛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案例五 陳洪海等人販賣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洪海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7月31日刑滿釋放。2017年4月至6月間,陳洪海又先后多次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計913余克,販賣其中700克,並將剩余毒品藏放於租住處。2017年6月,陳洪海通過盧懷飛找到林曉生尋求購買甲基苯丙胺的渠道,后經盧懷飛、林曉生聯系,陳洪海向陳師東購買甲基苯丙胺1000克,陳師東將毒品藏匿地點告知陳洪海,陳洪海被抓獲后配合公安機關在寧德市雲淡服務區附近查扣甲基苯丙胺988.5克,公安機關還在其租住處查扣到甲基苯丙胺213余克。

【裁判結果】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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