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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12
摘要:第三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

 第三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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