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基金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基金财产支付利息。 (3)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基金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易,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头寸,即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 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本基金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5)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在基金管理人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且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 本基金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2、关于基金财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0 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公司业务规则适时调整)的买入交易,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00 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对于中登业务规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管理人希望托管人进行勾单处理,则需在指令上备注需要托管行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对于管理人在 14:00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托管人进行“勾单”确认的交易,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但不保证支付/勾单成功。 (2)管理人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托管人。对于中国结算公司允许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另,鉴于中登公司对取消交收(指定不履约)申报时间有限,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管理人并征得管理人口头同意后,先行完成取消交收操作,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对于中国结算公司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管理人知悉并同意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本基金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若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管理人在本基金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托管人及时通知管理人后,管理人仍未出具划款指令或头寸仍不足的,托管人有权在中登公司取消交收截止时点前半小时内主动对该笔交易进行取消交收申报,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若对应的交易中登公司不支持取消交收,则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本基金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管理人应在日终前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4)因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导致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则管理人自行承担交易失败职责,托管人无义务进行垫款;因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前向托管人提交有效划款指令,导致托管人无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的,由管理人自行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如资金不足,但占用托管行最低备付金交收成功,造成托管行损失,则应承担有关责任。并且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因上述原因且有证据证明其直接造成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 (5)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如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资金不足或过错,进而导致管理人管理的产品交收失败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共同向该第 三方追偿。 (6)对于托管产品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收的收款业务,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00 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本基金资金托管账户。 3、关于基金财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N 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管理人知悉并同意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完成本基金资金清算交收。若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管理人应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3、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在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时向交易对手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予以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