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景优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原文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大成景优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7 九、基金收益分配...... 27 十、基金信息披露...... 28 十一、基金费用...... 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3 十五、禁止行为...... 3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6 十七、违约责任...... 3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1 二十、其他事项...... 4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3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大成景优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景优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景优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大成景优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大成景优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7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大成景优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建立和保管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交换债、可转债、信用债(金融债券除外)和国债期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 资于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其中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除外,其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