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区党工委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下达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任务的通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经我局组织报名及材料审核,现决定招聘翁伟珠等64名人员作为第四批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附件1)。现将上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同签订 应聘公益性岗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属机关事业单位的,采取劳务派遣形式,委托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与应聘人员签订书面合同,并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用人单位为企业单位的,可由企业直接与应聘人员签订书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规定,公益性岗位一签三年,不重复享受,公益性岗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续聘。双方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及时向区社会事业局备案。 二、薪酬待遇 (一)工资发放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由岗位补贴和岗位工资两项组成。 1.岗位补贴2000元/人/月,由区社会事业局委托银行拨付到个人中国银行账户。用人单位需于每月20日前提交电子版在岗证明(附件2),向区社会事业局申请拨付资金,由区社会事业局审核后通知银行拨付。申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办理的社会保险申报表和核定缴费凭证。 申请的材料请于1月10日前交于区社会事业局社保处,纸质版在岗证明及工资发放表为半年集中提交一次。公益性岗位派遣期间若出现离职,用人单位需及时提交离职材料及增减统计表(附件3)。 2.岗位工资不低于500元/人每月,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每月扣除个人应缴交的有关保险费后,按月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应支付的岗位工资,根据相关规定可在包干的公用经费中支出。 (二)社会保险办理 用人单位应按《平潭综合实验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及《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为本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保险金额分为单位缴交和个人缴交两个部分。 1.单位缴交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全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半年度申报”,各用人单位应于当年7月、次年1月的10日前,向区社会事业局申请办理拨付手续,提供《平潭综合实验区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申报表》(附件4)、医社保缴纳费用清单及行政票据(企业提供收据)。 2.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岗位工资中扣除。 机关事业单位需委托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所需代理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其他福利待遇不在公益性岗位管理范围内,由各用人单位自行决定。 三、其他 (一)各用人单位应遵守劳动法有关规定,维护上岗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公益性岗位的应聘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同时要加强岗位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二)各用人单位对上岗人员要加强日常管理,健全考勤制度,严格工作纪律,防止随意脱岗、“吃空饷”等情况发生。我局将通过实地走访不定期抽查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情况,若发现用人单位无规范管理制度,导致公益性岗位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随意脱岗、“吃空饷”等情况,经我局通报批评后仍未采取整改措施的,我局将取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设立资格及相关补贴发放。 (三)各用人单位应按时报送有关材料,保证相关补贴及时发放。 点击下载>>> 平潭综合实验区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申报表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增减统计表 在岗情况证明 第四批公益性岗位拟上岗人员花名册 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