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2019年天津市最重要的地方性法规之一,2019年7月31日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8月1日公布,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四大直辖市中首个“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是天津市继“津八条”“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民营经济十九条”等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举措之后的地方立法。对于持续提升天津市营商环境,促进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并为国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供立法参考,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以下从《条例》主要的特色亮点以及与国家已经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询稿》)可能存在的衔接适用等角度进行分析。 《条例》主要的特色与亮点 执政者主动打破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体现了深刻转变执政作风、全面限权赋能、真正让人民满意等先进理念。《条例》释放了“三大利好”消息:之一,天津的整体发展模式由“跟随与借鉴”向“主动与创新”升级。天津倡导提出“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2019年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已位居全国第一。《条例》提出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根本策略,是切中肯綮的。之二,天津的政府运行模式由“管理与监督”向“服务与保障”升级。天津政府率先在全国推行“一制三化”改革,推行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近一年来,审批类平均办事时间减少到3天,城市配套基础设施收费全部免除,涉企保证金明显规范,同时,减税600多亿元、营改增让利600多亿元,显著减轻了企业负担。之三,天津的营商规则模式,由“举措与试点”到“立法与规范”升级。“津八条”“一制三化”审批制、“海河英才”计划、“民营经济十九条”等一系列改革举措的精髓,被系统化、科学化地统一于《条例》中,形成了从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到监督保证、法律责任的规范体系。 遵循营商环境方面“世界标准、国际通行”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切实贯彻依法办事、积极推进改革开放。《条例》给天津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中外投资经营者带来了“四大红利”:红利之一“信心红利”,突出强调“政府诚信”。《条例》第29条特别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不得以换届、部门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红利之二“效率红利”,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并“减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证照、减时间”。近一年来,天津市的行政审批事项已经减少343项,审批材料减少3842种,审批环节减少188个,审批证照减除106类,审批类平均办事时间从21.4天减少到3天。红利之三“成本红利”, “减税轻费并规范保证金”。《条例》第23条要求税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通过向企业摊派事项、提供服务或者开展达标评比活动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红利之四“公正红利”,“平等开放市场”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第2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27条明示“不得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 “办事便利、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天津营商环境模式,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条例》至少可以给国家立法提供的“五个借鉴”是:1。“告知承诺制”的规定和做法。《条例》的第17条用了3款条文,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示范文本、办理规定、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2。“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的理念与规范。《条例》在第3条、第9条、第13条、第15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41条、第42条、第45条、第55条等条款,从原则规定、政务目标、工作流程、政务平台、联合审批、联合检查、应急管理、纠纷解决、智慧城市等角度予以了规范和明确。3。“担当型改革”免责条款。第71条大胆提出“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推进改革、探索试验、敢于担当,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其工作未违反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符合国家和我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未谋取私利且未损害公共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已经被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第5条完全吸收。4。“企业迁徙自由”条款。这是天津在全国率先做出的规定,是突出亮点。《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限制企业自由迁移。企业在迁移过程中持有的有效证照不再重复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且第68条第1款规定“违反规定限制企业自由迁徙”应承担行政处分直至刑事责任。5。“涉企保证金”方面进行了细致全面的规范。企业的负担除了税费以外,涉企保证金方面问题也很严重,天津的《条例》充分关注到了这个痛点和堵点,第25条用了3个条款规定“涉企保证金已经取消的、逾期未返还或者超额收取的,应当及时清退返还”且“我市推行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保证金比例或者分期收缴”并在第68条规定有关的法律责任,具有比较好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条例》与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的预期衔接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