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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事说理》之“抢”来的合作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6-18
摘要:2011年,天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施工,两公司签订联合施工协议,协议说明由建筑安装公司进行施工。是怎样的原因使本该公平合作

  在日常生活中,合作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态度进行合作。是怎样的原因,使本该公平合作的双方,演变成一方被动接受,并深陷其中?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敬请关注本期《谈事说理》之“抢”来的合作。

  节目现场我们有幸请到了当事人,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闫某文,及其代理律师董律师,向我们讲述案件的来龙去脉。

《谈事说理》之“抢”来的合作

  强行进驻封锁工厂,工程造价各执一词

  据当事人回忆,2011年,天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公司)与承德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安装公司)进行联合施工,两公司签订联合施工协议,协议说明由建筑安装公司进行施工。在建筑安装公司将工程主体完成,二次结构的砌筑工程完成后,孙某(社会人员,带领自己的施工队)到达施工现场,将现场施工人员打跑,用铁管焊死整个工地的大门、入户门,不让任何人进场,并在其中进行施工。2012年7月左右,孙某由于打架,被公安机关抓走。当事人方根据建筑安装公司离开时,进行工程量清点的清点表,在现场与孙某家人朋友再次盘点,盘点结果为,孙某实际施工两万多平米的抹灰工程。盘点后,当事人将工程款陆续支付给孙某。孙某被抓28天,放出后再次回到施工现场,将大门堵住,导致整个工程再次停工。当事人方报警,公安到现场协商此事,但孙某表示:“你给我八万元,我就离开,你们就可以进场施工了。”第二天到现场后,孙某又将报价提升至一百万,孙某说:“不给我,我就死在这里,你这楼也别卖了,你也完不了工了。”当事人并未拿出钱,孙某当众喝下不明液体,被救护车拉去医院。第二天,孙某的哥哥带人到当事人公司要钱,要求闫某文支付50万元作为孙某的医疗费,不然就将孙某抬至公司。万般无奈下,闫某文以个人名义交给孙某哥哥10万元,本以为可以顺利结束。第三天,孙某哥哥再次找到当事人公司,声称医药费已花完。由于孙某在当地较有权势,其哥哥带人到公司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办公,闫某文报警,由于前面孙某自杀之事,公安让当事人方先借孙某10万元,让其治病,工程继续施工。

  两份证据遍布疑点,长期立案为何未被执行

  据当事人陈述,2013年,当工程竣工后,收到了关于孙某起诉他们的法院文件,并到法院应诉。孙某以一份结算书作为证据,起诉房地产开发公司欠其一千多万元工程款。当事人表示,结算书为孙某单方面做出的预算,上面没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盖章签字。虽然在法庭上对孙某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但法院依旧根据该份决算书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给付孙某819万元工程款。房地产开发公司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开庭时,孙某拿出一份施工队二次结构施工队已完成工程量清点明细表。闫某文表示,该文件上的签名为此前抹灰工程文件中签名套印过来的。法官在庭上曾提问该文件是否有原件,孙某方出庭律师表示,该文件是孙某交给他的,他并不知道是否有原件。法院以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重审。

  据当事人讲,发回重审后一审判决,孙某再次提交一份与二审套印文件,内容一模一样的文件,但是,此次却加盖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红色公章,当庭当事人方提出,要求法院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告知当事人方需要在第二天提交鉴定申请之后才能进行司法鉴定。当事人提交申请后完之后,法院通过摇号的形式摇到鉴定单位,鉴定报告显示:第一,孙某提交的文件上面的公章与当事人公司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形成;第二,该文件上面的签字也不是同一人所签。但是该法院并未采纳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所鉴定出来的结论。法院将该份文件作为关键证据提交给了鉴定单位进行造价鉴定,最后判定当事人方给付孙某489万元。

  当事人律师对此表示,如果经过鉴定机构鉴定,公章确实为假的,上面个人的签字也都不是自己签的也是假的,那么此份证据就不应该被法院作为判案的依据,不应该被采信。

  对于此案,节目组特别邀请了特邀评论员马进彪、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天贵做客演播厅,一同分析这起案件的深层原因,并对当事人的诉求提供意见和看法。

《谈事说理》之“抢”来的合作

  一份文件,两种版本,如何辨清真伪

  马进彪表示“如果同时出现两份证据,任何法官应该甄别这两份证据的真伪,两份矛盾的东西不可能都是真的,从逻辑上是不符合常理的。在孙某一方提出的证据明显有瑕疵,当事人一方并不认可的情况下,实际此时,从法律程序上已经开始进入断案程序。第一张纸就是一份白条,上面没有章,什么都没有,孙某自己就可以在上面弄出一些数据。如果说在这种情况下,这样的材料都可以成为证据的话,那么证据就被滥用了。没有法律意义存在的证据,法院却采信了,实际上这是很不负责任的。”

《谈事说理》之“抢”来的合作

  魏天贵表示“法律明确规定证据有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者缺一不可。只有满足证据的三个特征,才能称它为证据。纵观案件中出现的结算书、清点明细表、复印件等。第一,不具备真实性;第二,对于结算书,效力如何确定?没有证据能证明施工方已经把结算书给了发包方;第三,结算书上的结算内容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比如签字、盖章等等认可的东西,但是原告提供的这份结算书,仅仅是其自己单方面做出的东西,并没有经过被告的签字和认可,从证据的效力上来讲,我认为结算书不能作为案件判决的关键证据。第四,清点明细表的证明目与结算书相同,但是出现了一个问题,是谁清点的?由于涉及二次施工,是否把清点的时间写明白?同时原告签字后,被告有没有签字,有没有认可,如果仅仅是有一方签字的话,那还是不具备证明效力。除非说原告没有签字,被告签字了,原告提供的结算材料被告认可,但是被告上面没有任何签字,也没有认可。”

  结算证据套印签名却被采纳,如何维权专家来支招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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